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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向檢察院追討795萬劃扣款 申訴6年未果

2014年12月09日 18:00 | 作者:張淑玲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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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向檢察院追討795萬劃扣款

  申訴6年未果涉事檢察院稱不好查清

  “原本以為可以安享晚年,不料天降橫禍,老了老了還攤上官司。”發出這樣感慨的是青島耀華集團董事長于天榮,他今年64歲。于天榮告訴記者,他個人及其公司的795萬元被山東省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劃扣,且其名下1.1萬平方米商業地產被查封至今。6年來,他向岱岳區檢察院的上級和政府部門寫了46封申訴書要求退款,并解封其房產,但事情至今尚未解決。相關檢察機關則回應稱,因時間太久了,沒能查清楚。

 

  □案情

  -事發

  涉“副院長受賄案”遭羈押

  于天榮是青島耀華集團董事長,他18歲當兵,43歲轉業時已是一名副師級干部。他沒等轉業安置,而是主動申請到青島創業,組建耀華集團,下轄青島長城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已注銷)、青島耀華商業有限公司、青島耀華食品有限公司等5個關聯企業,做食品出口、通訊、房地產等生意。

  于天榮說,經過多年的奮斗,公司在鼎盛時期有520名員工,“公司日見起色,本以為可以安享晚年了,沒想到卻莫名其妙被牽扯進一起受賄案中。”

  于天榮反映稱,2008年山東省檢察院成立專案組調查青島市中級法院副院長劉青峰案,“劉青峰涉嫌收受賄賂枉法裁判,這個從沒聽說過的人,卻改變了我的人生。”

  因疑涉劉青峰案,專案組曾到耀華集團搜查。于天榮稱,2009年3月26日晚,自己被專案組人員帶走。在接受審訊時,對方問他認不認識劉青峰,耀華集團在青島新城市廣場1.1萬平方米的房產是不是通過劉青峰弄到的。于天榮表示不認識劉青峰,房產是新城市廣場開發商青島新城市廣場實業公司欠耀華集團4009萬元,實業公司以房抵債賣給耀華集團的。

  于天榮被羈押了51天釋放,耀華集團另外4名高管也在被抓后關了14天至31天不等。他說,在被羈押期間,耀華集團及其個人賬戶780萬元被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強行劃扣。公司一名副總獲釋時,耀華集團還被迫向岱岳區檢察院交了15萬元現金。此外,耀華集團大量資產、資金遭查封。

  -核查

  5份扣押清單顯示劃扣795萬

  采訪中,記者查閱了由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向于天榮開具的拘留、逮捕通知書,以及5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單及劃扣資金的銀行轉賬單。

  岱岳檢察院向于天榮開具的拘留通知書顯示,于天榮因涉嫌行賄罪在2009年3月27日被刑拘,該份拘留通知書落款時間為2009年3月28日;開于2009年4月11日的逮捕通知書顯示,于天榮因涉嫌行賄罪,在2009年4月10日被逮捕。

  由岱岳區檢察院開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單顯示,清單開列時間分別是2009年5月4日、6月5日、6月11日、6月15日,數額分別是150萬元、280萬元、230萬元、120萬元;4筆資金共780萬元,其中,前3筆分別從耀華集團的賬戶劃扣,第4筆120萬元直接從于天榮個人賬戶劃扣,收款均為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賬戶;4份扣押清單均蓋有岱岳區檢察院扣押物品專用章,劃扣賬單均蓋有銀行收訖三角形公章。

  此外,在另一份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中,顯示扣押的物品、文件名稱為“現金”,數額為15萬元,備注為耀華集團一副總“涉案款”。

  記者獲知,因該案由山東省檢察院指定為異地管轄,耀華集團在青島新城市廣場1.1萬平方米的房產,在2009年4月2日曾由岱岳區檢察院查封。在2012年3月7日,該房產又被青島城陽檢察院查封。

  -指控

  被訴涉嫌兩宗罪

  于天榮稱,被抓受審雖然查出自己和劉青峰案沒關系,但其被檢察機關指控犯了兩宗罪。

  青島市城陽檢察院指控于天榮涉嫌行賄罪。檢察院稱,在2000年初,于天榮在任長城移動法定代表人期間,為取得該公司租用的青島工程通信有限公司移動通信設備的處置權,向青島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外資處謝繼明請托,在2004年至2007年為表感謝送給謝繼明一套房,購買價格為40.8萬元,還送給他4萬元,并為其報銷8000余元。

  對此,于天榮稱自己沒犯行賄罪。他稱長城移動曾是耀華集團旗下企業,自己并不負責日常事務,所謂的請托自己也不知情,更沒有參與。另外,外經貿委也無權審批兩個公司之間的資產處置。

  今年6月23日,城陽法院就該案作出一審判決,認為于天榮作為單位直接負責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單位行賄罪,故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

  城陽檢察院的另一指控是于天榮涉嫌妨害作證罪。其指控稱,1997年于天榮指使實業公司會計包信群制作了37張收款收據4000余萬元,在2005年還指使耀華集團張育新制作了實業公司收到的3張收款收據共270萬元。在2005年6月,于天榮將這些證據用于耀華集團同實業公司的買賣糾紛一案中,并獲得了勝訴。

  對此,于天榮稱耀華集團與實業公司的買賣糾紛,實際是告實業公司為其辦理房產證。他指認包信群作偽證,稱37張收款收據是實業公司欠耀華集團的錢,每張收款收據背后都有銀行賬單。另外,據耀華集團從政府部門提取的包信群筆記鑒定,結果顯示37張收款收據的簽名,就不是包信群的筆跡。

  城陽法院駁回了城陽檢察院對于天榮犯妨害作證罪的指控。

  目前,于天榮向青島中院提出上訴,要求將行賄罪改判無罪。而城陽檢察院也提出抗訴,抗議城陽法院駁回對妨害作證罪的指控。

  □回應

  “時間太久了不好查清”

  為了追回795萬元及解封1.1萬平方米的房產,6年來,于天榮向各級檢察機關及政府部門遞交了46封申訴書,甚至一度將申訴書遞交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信訪局和中央政法委。但直至目前,該事的解決尚未獲得任何進展。

  于天榮告訴記者,6年時間過去了,企業因資金被劃扣運營遇到了很大困難。但目前,他最為擔心的還是被查封的房產無法解封。

  于天榮稱,耀華集團當初花4009萬元買到的這1.1萬平方米,現在每平方米按4萬元算,也值4個多億了,他最大的擔心是有人設局將房產從耀華集團奪走。

  而針對當初劃扣795萬元的原因及該筆錢的去向與解決辦法,泰安市岱岳區檢察院一負責人稱,當初該案由山東省檢察院指定進行,因時間太久了,具體情況已經記不起了,“都是根據案情需要,結案后所有的款、物我們都已移交到了省檢。”

  山東省檢察院一負責人在進行了相關了解后回復稱,因時間太長了,沒能查清楚,這事還需岱岳區檢察院當面匯報。

  □專家說法

  檢察機關無劃扣錢款權力

  昨天下午,著名刑訴法專家、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洪道德指出,《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檢察機關在辦案中,只能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書證、物證等證據材料,對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即便是贓款,檢察機關也只有查詢、凍結的權力,而不能直接將錢款劃撥。

  “岱岳區檢察院的劃撥行為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檢察機關就沒有劃扣任何錢款的權力。”洪道德稱,“如果岱岳區檢察院說已將劃扣的款項上交到了山東省檢察院,他們應能出示該筆錢款已經上交的相關證據。”

  洪道德稱,“在偵查階段,所有涉案的存款、匯款,只允許就地凍結,不允許劃撥。凍結的時候,錢在哪個賬號上,就凍結在原賬戶上,不可以劃走,不管把這個錢劃到哪兒去,都是違法的。”

  針對向耀華集團收取的15萬元現金,洪道德分析,首先應該弄清檢察院收取該筆現金的性質,“如果是檢察院收取的取保候審保證金,這個也是違法的。”檢察院作為辦案機關,不得收取保證金,保證金必須是由公安收,另外,取保候審的執行也不歸檢察院,應該歸公安機關予以執行。即便是公安機關也不能收取現金,而是應該交到指定的銀行賬戶,“辦理取保候審的人,拿著銀行開具的票據,來換取被告人的取保。”

  至于795萬元款項至今未還的問題,洪道德稱應追究該筆款項的走向,看其是否處分了當事人的巨額財產,“應該返還當事人并向其支付利息,如果因為錯誤劃扣,給當事人或企業造成了損失,相關責任人應該承擔相應責任,檢察院也應該賠償。”

  -案件鏈接

  劉青峰受賄364萬獲刑14年

  時任青島中院副院長劉青峰是法學博士,濟南中院審理查明,2000年7月至2009年1月,劉青峰利用其擔任青島中院副院長、在2001年3月至2005年6月又兼任該院執行局長的身份,為他人在案件訴訟、執行、涉案物品拍賣等方面牟利,直接或伙同其妻子小麗、律師情婦李濤(均另案)非法收受他人財物364萬多元。2011年,濟南中院以受賄罪判處劉青峰有期徒刑14年。

編輯:羅韋

關鍵詞:檢察院 于天榮 耀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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