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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不得強制要求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2015年02月27日 10:45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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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標題:官方:不得強制要求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

  中新網2月27日電 據國土資源部網站消息,國土資源部日期下發《關于啟用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試行)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

  《通知》要求,自2015年3月1日起,全面啟用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不動產登記簿證樣式包括《不動產登記簿》、《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和《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

  《通知》要求,《不動產登記簿》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按照統一的登記簿樣式自行制作使用。不動產登記機構可以結合地方實際,針對不同的權利登記事項,對登記簿做相應調整,但不得隨意減少登記簿的內容。登記簿應當采用電子介質,暫不具備條件的,可以采用紙質介質。采用電子介質的地區,應按照登記簿的樣式,對現有登記信息系統進行升級改造,采用菜單式組合、固定電子表格等方式制作登記簿。采用紙質介質的地區,應按照統一登記的模式,采用活頁等方便增頁和編訂的方式制作登記簿。

  《通知》要求,《不動產權證書》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一種權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組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目前主要采用單一版證書?!恫粍赢a登記證明》用于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查封登記不頒發證書或證明。 

  《通知》強調,內蒙古、西藏、新疆等部分地方需要在《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上使用或者增加少數民族文字的,必須與統一的證書和證明樣式、內容保持一致,報部備案后方可實施。

  《通知》要求,各地可參照使用《不動產登記申請審批表》樣式,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從便民利民和方便管理出發,對登記申請審批表進行適當調整,自行印制使用。不動產登記過程中所需的受理、調查、公告、登記、查詢文書等書表卡冊,可以按照登記簿的記載內容,結合本地實際和工作需要,自行確定和印制。

  《通知》要求,紙質介質的《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應當加蓋不動產登記機構的“不動產登記專用章”。不動產登記機構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定的、統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部門。如:××縣人民政府確定由該縣國土資源局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則縣國土資源局為該縣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簿證加蓋“××縣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內設的、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不動產登記局(處、科、股),不能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直屬的事業單位可以經授權辦理具體的不動產登記事務,但不能作為不動產登記機構對外行使行政職能。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規定盡快刻制并啟用“不動產登記專用章”。印章為圓形,印章大小按照國家有關印章管理的規定確定。

  《通知》強調,不動產登記機構啟用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類不動產登記簿、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樣式。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啟用后,以前已經依法制作并記載登記內容的土地登記卡和歸戶卡、房屋登記簿、林權登記表冊、草原登記表冊、海域使用權登記表冊、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簿等簿冊繼續有效;已經依法發放的《集體土地所有證》、《國有土地使用證》、《集體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房地產權證》、《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水域灘涂養殖證》、《草原使用證》、《林權證》、《海域使用權證書》、《無居民海島使用證》,以及《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他項權證》、《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等證書、證明繼續有效。

  《通知》強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不變不換” 的原則,權利不變動,簿證不更換,在依法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等登記時,逐步更換為新的不動產登記簿證。各地不得強制要求當事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得增加企業和群眾負擔。

  《通知》強調,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將申請不動產登記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及有關書表卡冊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在《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出臺施行以前,可以按照《條例》的規定,結合現有的模式,要求申請人提交登記必備的申請材料。在《條例》的具體實施細則或辦法施行以后,按照新的規定制作申請材料目錄。各地要確保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確保不動產登記工作的正常有序開展。

  《通知》強調,《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一監制。證書和證明的樣式以及印制標準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各地必須嚴格遵循。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印制、發行的組織工作。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采取招標等方式,確定承印證書和證明的印刷企業。確定后的印刷企業須報部備案。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承印證書和證明企業的管理,確保承印企業在統一組織下,嚴格按照印制任務書確定的證書證明種類、數量和編號,依據證書和證明的印制標準,開展證書和證明的印制工作;確保承印企業不擅自印制、銷售證書和證明,不擅自將證書和證明的印刷業務委托給其他企業。

  《通知》要求,部全面加強對全國不動產登記簿證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指導。建立全國《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印制使用情況的匯總統計分析和公示制度。請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于2015年6月底將本地區的證書和登記證明印制、發行和使用情況報部,此后按季度定期上報有關情況,并逐步建立網上動態上報機制,部將對有關情況進行公示。建立不動產登記簿證使用情況不定期監督檢查制度,對登記簿的制作、保存和管理情況,以及證書和證明的印制、發行、使用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通知》強調,各省(區、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不動產登記簿證使用情況的監管。采取檢查、指導等多種方式監督不動產登記簿證在本區域的規范使用。對于偽造、變造證書和證明或者違法制售、使用偽造、變造證書和證明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及時依法查處;對于不按照要求使用、保存和管理不動產登記簿證的,應當限令改正。   

 

編輯:玄燕鳳

關鍵詞:國土資源部 不動產登記 不得強制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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