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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助學網”案媒體幫倒忙 被害女童被二次傷害(圖)

2015年12月23日 08:51 | 來源: 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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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百色助學網”案媒體幫倒忙 被害女童被二次傷害

“百色助學網”案媒體幫倒忙 被害女童被二次傷害


空蕩蕩的法庭,臉部打了馬賽克,就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而言,這都該是常態。

過度信息披露,聲音未作變聲處理,面部不打馬賽克……近年來,涉童案件報道不當,給未成年嫌疑人、被告人,尤其是未成年受害者帶來不必要的傷害。

保護兒童,媒體報道應當恪守什么準則?如何有效防范兒童信息被泄露?近日,中國政法大學光明新聞與傳播學院、中央電視臺《今日說法》欄目主辦“媒體報道與兒童權利保護研討會”,與會人員對此作了深入研討,并形成《媒體報道兒童事件十條規范》。

報道不慎,被害女童被二次傷害

過度信息披露,聲音未作變聲處理,面部不打馬賽克等,都可能讓公眾結合其他信息推斷出具體是哪個人,從而導致傷害發生

2006年,王杰以個人名義創辦“百色助學網”,為廣西百色老區的貧困學生募集助學金,被當地媒體譽為“大山里的天使”。然而,女童獲得的助學金很少,卻還要陪玩陪睡。

小蕾(化名)被侵害是在2009年,當時只有12歲。2015年,也就是被傷害的6年后,她鼓起勇氣站在媒體面前指證王杰的罪行。和小蕾一同站出來的,還有另一名被害人小蕊(化名)。

今年8月,媒體調查報道兩名女生的遭遇后,王杰被警方抓捕歸案。由于媒體在后期制作中沒有妥善處理采訪畫面,小蕾和小蕊被暴露在公眾視野之下,兩人被親友認出,家鄉再也待不下去,被家人送到外地。

本案被害人代理律師李瑩告訴記者,媒體過度信息披露、聲音未作變聲處理、面部不打馬賽克、背影處理不到位等,都可能讓公眾結合其他信息,如家庭住址、房子照片,推斷出具體是哪個人。“他們都是孩子,需要絕對的保護。”

李瑩從這個案件中發覺,如果對未成年人的報道操作不規范,媒體很可能會幫倒忙。果然,之后又有幾家媒體聯系采訪,被害女孩不敢再站出來了。

媒體因新聞報道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事件,并不少見。未成年人,既包括被害人,也包括嫌疑人、被告人。2013年11月,北京李某某涉嫌輪奸被刑拘,其照片、家庭等個人信息被媒體翻了個底兒朝天。

2013年2月,一名少年涉罪,搜狐網在對涉罪少年報道時,對他的一名同學(12歲)進行了采訪,播發時卻未對受訪學生作任何保護性處理。學生家長認為,未經其同意擅自對孩子進行采訪,侵犯了孩子肖像權、名譽權及隱私權,將媒體告上法庭。

媒體是把雙刃劍

用好了,可以有效保護未成年人權益;用不好,負作用也很大。之所以有后一種情況出現,根本原因在于沒有站在兒童權益最大化立場考慮問題

“不管從媒體報道還是律師幫助的角度,我們在報道時,確實忽略了一些問題,比如保護未成年人肖像權,需要遮掩哪些部位、多大面積,沒有站在兒童權益最大化立場上考慮。再如,多家媒體采訪報道,實際上是在反復揭孩子的傷疤,沒有把尊重兒童放在首位。”鳳凰網鳳凰公益欄目主編孫雪梅說。

“媒體報道是把雙刃劍,在引導觀念、吸引資源、影響政府決策上作用顯著,若用不好也會產生負作用。還有目前大量的自媒體,在自主發布消息時難以約束。”共青團中央權益部維權工作處處長冉云梅說。

談到自媒體,孫雪梅對目前自媒體的傳播狀況感到憂慮。2012年轟動全國的溫嶺虐童案孩子被虐待照片,在網上擴散特別多,至今還很容易搜到。“如果有一天這孩子長大了,看到那張照片,他是什么感受?心理上的傷害要想沖淡很難,自媒體不當傳播會對孩子成長帶來另外的傷害。”

中國政法大學青少年犯罪教研室主任皮藝軍教授認為,“只要孩子成為違法者,他就已經受害,他是社會弊端的受害者。從這個角度來說,公眾不必對那些犯罪的孩子恨之入骨,即使他們犯了比較嚴重的罪行。對他們也不能用對待成年人犯罪所謂的報復心理,以牙還牙。當然,我們不能責怪媒體,這是一種集體意志。國人所謂的嫉惡如仇是以人永遠不應當犯錯誤為邏輯起點,遇到有人犯罪,就會把所有的仇恨不加約束地傾瀉出來。泄恨很容易,但人道和公平就沒有了。”

皮藝軍以李某某強奸案為例,作了進一步說明。李某某2011年因開車與人爭執被拘禁一年,出來后半年內就參與輪奸。“為什么孩子比成年人更容易犯錯?”他認為,這首先不是道德問題或法律問題,而是一個生理現象,少年犯罪本身有生理學基礎。絕大多數孩子在大腦健全,有社會經驗之后,就會變成好孩子,青春期理論將此稱作“自然治愈”。

結合實踐,李瑩分析了具體案件媒體報道疏漏,一方面是媒體對一些侵害細節報道過于詳細,另一方面是被害人出鏡的鏡頭處理太粗糙。為了避免這些情況,他們在拍攝前都和媒體溝通,比如為了證明受害事實,相關證據會給媒體看,告訴他們哪些不能播,并專門簽承諾書。即使如此謹慎,媒體還有可能把不該播的給播出了,如果就違約侵權再打官司,又成為事件,繼續被公眾關注,當事人會繼續受到傷害。

保護兒童,視角欠缺

缺乏孩子視角,看不到孩子需要,法律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甚至一些為保護孩子權益制定的法律,更大程度上是成年人的宣言書

1989年11月,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這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的國際性約定,1992年4月在我國生效。

全國婦聯權益部工作人員蘇蕓說,“公約確定了兒童享有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四大最基本權利,《中國兒童發展綱要(2011—2020)》也就此提出依法保護、兒童優先、兒童最大利益、兒童平等發展和兒童參與的五個原則。可媒體似乎并沒有注意兒童權益最大化原則的一些要求。‘六一’原本是孩子的節日,卻常常是孩子跳舞給大人看,跳得不好還要被批評。我們的文化里還習慣把孩子當成一種附屬品,兒童的參與權和被尊重的需要都沒有得到重視。”

“兒童利益優先,說的是社會利益和兒童利益相沖突時,誰應當居先。比如說,某地有很多打工子弟學校沒有取得五證,手續不全。到底是先撤銷學校,還是先保證孩子有學上呢?滿足孩子的基本需求,才有可能滿足社會需求。做不到這一點,連最樸素的公正都談不上。”皮藝軍說。

目前有關孩子的媒體思維還是成人化的東西,李瑩舉例說,西班牙一個關于兒童暴力的戶外廣告做得非常巧妙。以成年人的身高看這個廣告牌,它就是一個非常正常的男孩,標著“一定要保護兒童”的廣告詞;以孩子的身高看,就變成了一個嘴角流著血的,被暴力傷害的孩子,旁邊用大字號寫著可以獲得幫助的地址和電話。

“沒有孩子視角,看不到孩子的需要。我們的法律也存在這樣的問題,缺乏基本的可操作性。比如有專門為孩子起草的預防青少年犯罪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但更大程度上是兩部成年人的宣言書。少年保護這個領域,要盡可能詳盡地制定有操作性的法律條款。”皮藝軍說。

《今日說法》欄目制片人朱海峰表示,“《今日說法》經常涉足兒童案件報道,不可回避的是,盡管很努力,但在專業上還是留下很多遺憾。在法治媒體里,目前的現狀可能差不多,有的更隨意,對兒童隱私、兒童權益保護很不足。”

“從刑法學角度看一種危害行為是犯罪,認為‘犯罪該罰’。但從犯罪學來說,會說‘犯罪有理’,少年犯罪一定有它的原因存在。孩子關注的是感官的東西,不能直接用理性的標準去衡量他們的行為是非,也不能把成人認為好的東西用灌輸的方式傳遞給孩子。法律上講的‘特殊保護’要真正弄清楚特殊在哪里,不能混同于成人。”皮藝軍說。

媒體職業規范亟須確立

具體到每一個案件報道中,僅僅籠統地要求“維護合法權益”遠遠起不到效果,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媒體報道規則來指導

2009年,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對《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進行了修訂,其中對未成年人的相關報道,要求新聞媒體“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注意保護其身心健康”。

蘇蕓說,具體到每一個案件報道中,僅僅籠統地要求“維護合法權益”,遠遠起不到效果,需要有可操作性的媒體報道規則來指導。比如性侵兒童報道里,受害情節應該有意識地淡化掉,并不影響事實呈現;還要避免復制和傳播對兒童暴力合理化的做法和思想,比如“因為不聽話才挨打”“父母都是為孩子好”等等,對兒童實施暴力是不能找借口的。

“媒體報道中常有貼標簽的現象,也應引起注意。”蘇蕓接著說。比如一個孩子出了問題,媒體可能會去挖掘他的家庭原因,如單親家庭兒童心理是否健全、留守兒童是否缺少關愛、殘疾兒童是否身殘志堅等等。每個孩子都不一樣,希望媒體多去看看這個孩子經歷了什么,聽他講自己的故事,不要簡單刻板地加一個符號在他身上。

李瑩介紹,百色助學性侵案發生后,當地政府發了一個新聞通報,“要求各學校加強對學生的教育,抵制這種誘惑”,“可以看得出,從官方開始就產生誤解和偏見。”今年3月,10名未成年少女被誘騙到青海賣淫,案件破獲后,“失足少女”“賣淫少女”等詞語多次出現在媒體報道中,公眾對這些孩子留下“為了錢”“不勞而獲”的印象。事實上,她們很多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逼迫、利誘、脅迫的。“如何去避免偏見,是媒體的責任。”

談到法律和規則的操作性,蘇蕓介紹,全國婦聯在參與起草反家暴法中,也用了很大精力讓條款更有可操作性,比如家庭暴力中的兒童,如果警方要詢問孩子,之前應當做大量工作,把后面可能要參與進來的有關部門的意見匯總成一個提綱,一次問完,同樣問題不再重復。詢問的地方可設置成家庭式,可以給孩子的一個布偶幫助表示,比如侵害了哪個部位、傷害的輕重程度。“我們希望,此類操作要求在司法解釋或相關實施細則中得到體現。”

經過研討,會議最后形成《媒體報道兒童事件十條規范》,從媒體從業者的理念、報道議題與技巧、采訪禁忌等十個方面加以規范。

編輯:王瀝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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