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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設2:1杠桿上限

2016年04月01日 09:05 | 來源: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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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監會出新規: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設2:1杠桿上限 

近日,一份標明“加急”、來自中國銀監會的文件先后擺上信托公司高管的案頭,因其對信托公司風險監管方面,提出了具體量化指標,在業內引起了不小反響。

據《證券日報》記者獨家獲悉,此份文件的簽發時間是3月18日,文件的具體名稱為《進一步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工作的意見》(銀監辦發【2016】58號,下稱“《意見》”),其中部分地方銀監局已將《意見》下發至轄區內信托公司,并開始研究。這是繼2014年下發《關于加強信托公司風險監管的指導意見》(“99號文”)之后,監管層又一次針對信托風險控制提出更加系統的監管意見。

業內研究人士認為,該《意見》延續了“99號文”、銀監會主席助理楊家才的“八項機制、八項責任”以及2016年信托監管工作會議的思路,同時也提出了加強交叉風險監管、銀監局橫向聯動、加大利潤留存、限定配資杠桿上限等新內容,對信托公司未來發展提供了方向性和指導性的意見。

其短期內對信托公司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一是信托項目風險處置不再流于形式。接盤固有資產納入不良資產監測,接盤信托項目納入全要素報表,監管將持續追蹤風險實際化解情況;二是進一步擴大流動性監管范圍,除非標資金池清理以外,還將監督信托公司表內、表外業務轉化的流動性風險,以及期限錯配的信托業務流動性風險管理;三是限制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2:1杠桿比率上限,督促信托公司固有業務投資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四是對于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托業務計提預計負債;五是鼓勵信托公司設立子公司,并加強母子公司風險傳遞監管。

時隔兩年推風險監管新政

據《證券日報》記者了解,《意見》根據2015年信托監管有效性檢查發現的問題和日常監管薄弱環節,結合2016年信托業監管工作會議部署,提出了四大監管方向:一是推進風險治理體系建設,建立風險防控長效機制,包括健全風險治理體系、完善風險管理框架、研究開展壓力測試、強化數據質量管理;二是加強風險監控分析,提高對包括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交叉產品風險在內的風險識別、防控能力;三是加強撥備和資本管理,要求信托公司足額計提撥備、強化資本管理、加大利潤留存、完善恢復和處置計劃;四是加強監管聯動,包括加強市場準入、非現場和現場檢查聯動、銀監局之間橫向聯動、上下監管聯動、內外聯動以及加大監管問責力度。

華融信托研究員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本次意見既有延續也有創新,延續主要體現在對于“99號文”、楊家才主席助理的‘八項機制、八項責任’以及2016年信托監管工作會議的思路和重要內容的延續,諸如股東陽光化、非標資金池清理整頓、恢復和處置計劃、限制第三方理財機構推介、凈資本管理等等,同時也提出了一些新內容和新想法。

“諸如重點關注了信托公司風險戰略和風險偏好的設立、詳細分析了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交叉風險監管要點,加強信托公司撥備計提監管,首次提出了對于可能向表內傳導的表外風險確認預計負債,固有業務風險管控等都是一些比較新的提法。”袁吉偉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

中建投信托研究員王俊認為,文件提出的意見極富針對性。首先,針對日益豐富的跨業、跨境、跨市場信托創新產品,意見要求督促信托公司建立交叉產品風險管理機制、提高復雜信托產品透明度,資金最終投向需要符合銀、證、保各類監管規定;其二,針對信托公司股票投資信托業務,設定了不超過2:1的配資比例上限;其三,在信托公司審慎制定利潤分配制度的前提下,鼓勵信托公司加大利潤留存、優先補充資本;最后,針對信托公司異地業務,要求加強各公司屬地銀監局和異地業務所在銀監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監管合作。

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

設2:1杠桿上限

近年來,信托公司固有業務證券投資規模大幅增加,帶來的利息收入、投資收益等也有所提升。針對這一現象,《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督促信托公司加強固有業務市場風險的防控,將自營股票交易規模控制在合理范圍內,避免市價下跌對資本的過度侵蝕。

同時,針對結構化股票信托,進一步限制了原則上1:1,最高不超過2:1的杠桿比例。“較此前盛行的3:1配資杠桿有明顯的壓縮,可能主要考慮到去年傘形信托被清理以及證券投資信托涉及多起信托投資糾紛,使得監管部門對于此類業務有了更加嚴格的要求。此次壓縮杠桿比率將進一步弱化信托作為證券投資發展載體的優勢,不排除部分陽光私募選擇新的業務渠道。”袁吉偉稱。

業內人士稱,隨著信托公司轉型,資本市場業務占比持續提升,相比較更加擅長信用風險管理的信托行業而言,市場風險管理能力確實有待提升,監管部門此時加強監管恰逢其時。

要求計提預計負債

風險項目的曝光常常讓信托公司飽受議論,風險項目處置一直是信托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的重中之重。目前風險項目的處置主要有三種方式:自有資金接盤、第三方收購以及資金池掩蓋風險,一旦資金兌付以后,后續監管追蹤可能并不是十分密切。此番《意見》要求各銀監局特別關注信托公司通過各類接盤方式化解信托項目兌付風險情形,將接盤的固有資產及第三方接盤提供的擔保納入不良資產監測。

除此之外,對于涉及面廣的大型客戶風險暴露,也將引導所涉信托公司聯合行動,目前就河北融投和渤海鋼鐵等大規模風險事件,信托公司就已參加債權人委員會。

為了提高信托公司風險抵補能力,監管一直強調推動行業加強撥備和資本管理,《意見》不僅要求信托公司根據資產質量足額計提撥備,而且對于表外業務以及向表內風險傳遞的信托業務計提預計負債。

“這種要求可能還是出于對行業剛性兌付情況的考慮,根據會計準則,只有該義務是企業承擔的現實義務、很可能導致企業利益流出企業以及可以可靠計量才要求計提預計負債,相比較而言,監管的新要求在設計信托業務操作層面可能存在一定難度,在現有受托人義務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如何認定預計負債主觀性比較強,而且可能會強化信托剛性兌付的市場解讀。”袁吉偉表示。(記者 徐天曉 見習記者 王東君)

編輯:曾珂

關鍵詞:銀監會出新規 杠桿上限 結構化股票投資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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