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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槽“優惠券”應導向電動車規范管理

2016年07月06日 10:53 | 作者:連海平 |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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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是一件嚴肅的事,要罰就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一視同仁。電動車問題必須正視,封殺及放任都不是務實態度,強化管理、興利除弊、使之規范才是正道。

為降低電動車和行人違規而造成的事故率,讓市民自覺遵守交通規則,自6月中旬開始,江蘇連云港市灌云縣交警大隊推出交通違規“優惠券”。據了解,“優惠券”包含兩方面內容,一是交通法規的宣傳,二是優惠方案。市民違章被罰時,憑券罰款打5折,還可現場打電話,請人答對上述規定就可免罰。

“優惠券”作為交通法規的宣傳手段,其目的達到了,別說灌云縣、連云港,連全國都知道此事。至于“優惠方案”,卻需仔細斟酌。一方面,行政執法是一件嚴肅的事,要罰就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一視同仁;另一方面,“優惠”一般用于對某種行為的褒獎、鼓勵,如商場搞促銷,買得多折扣大,交通違規“優惠券”顯然容易讓外界誤會。

擱置細節爭議,灌云縣對待電動車的態度還是值得點贊。在許多城市對電動車“百般刁難”甚至堅決說“不”的背景下,灌云縣至少是從善治的角度看待電動車,從降低電動車交通事故著手,而不是簡單的封殺。這應該是一個大方向。隨著城市電動車擁有量的激增,其交通安全風險被不斷放大——隨著技術進步,大量超標電動車進入市場;大多數電動車主沒有經過安全培訓與考核,缺乏安全意識與知識;一些車主不按車道行駛,超速、超載、逆向行駛等現象嚴重,導致電動車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在此現實下,管理焦慮也隨之驟增:用強硬手段吧,民眾不同意,封也封不完;采取鴕鳥政策吧,電動車之弊漸顯,拖也不是辦法。

每一種工具的出現,都是社會選擇的結果。電動車作為介于自行車與摩托車、汽車之間的一種代步工具,其出現以及流行亦是如此。簡單設限甚至封殺,不但存在法理漏洞——財產權和財產使用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老百姓買了東西,就是為了消費,不讓消費,就是剝奪了他的消費權,除非有法律明文禁止;同時,也漠視了中低收入群體的出行需求,與公共管理原則背道而馳。

電動車問題必須正視,封殺及放任都不是以人為本的務實態度,強化管理、興利除弊、使之規范才是正道。竊以為,可以參照摩托車管理模式,譬如電動車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才能入市,駕駛員必須參加學習、考試、取得駕駛資格,電動車必須登記、上牌、購買保險,對違章進行一定形式的處罰等等。相信,大多數公眾也能接受。當然,要將全國超過2億輛電動車納入規范管理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考驗著管理者的能力。但是,這事遲早要解決,越拖問題越大。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連云港 交通違規 優惠券 電動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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