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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檢察官談圍堵電信詐騙:誰泄露誰倒賣誰在買

2016年10月23日 08:01 | 作者:馬超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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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個人信息泄露并屢遭侵犯已成為社會關注焦點,一些網民認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刑事打擊很不給力,事實是否如此呢?《法制日報》記者從江蘇省人民檢察院獲悉,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后,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106件232人,起訴81件145人;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從施行之日至今年8月,全省檢察機關共受理該類案件30件53人,起訴12件26人。

與民眾每天都在遭受個人信息被侵犯的實際情況相比,無論是從案件數量,還是從案件人數,司法機關辦理的此類案件都不算多。那么,公民個人信息是如何被泄露、被倒賣又被賣給了誰?司法機關辦理此類案件存在哪些難題?又該如何破解?近日,記者進行了調查采訪。

誰泄露誰倒賣誰在買

原本是個人隱私的信息,究竟是怎樣泄露出去的?源頭之一首先是自己。廢棄的火車票,包裹上的快遞單,你是不是沒做任何處理便扔掉了?商家搞的各種有獎問卷調查、辦理會員卡送積分活動,你是不是大筆一揮便留下了個人資料?出門在外,你會不會第一時間查找可用的網絡,連接公共場所WiFi?……種種不經意間,你的個人信息便神不知鬼不覺地泄露了出去。

與此同時,互聯網服務商、電信運營商、銀行、中介機構、保險公司、快遞公司、外賣機構、淘寶賣家等各種組織機構或企業、個人都在長期的經營中,逐漸形成并積累了各自的用戶信息數據庫。其中涉及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銀行賬號等大量個人基本信息。有的因管理不善而導致“被動泄密”,有的則是“主動泄密”。

南京市玄武區檢察院偵監科科長周穎介紹,在警方查獲的個人信息泄露源頭中,有電信公司、快遞公司、銀行等企業工作人員,也有醫院、學校、工商部門人員,他們利用自身崗位的特殊性,輕而易舉竊取個人信息牟利。

而隨著實名制的普及和網絡購物、支付平臺的興起,“黑客”破解數據庫,通過惡意代碼等手段,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大肆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牟利的現象也日益猖獗。

海量的個人信息最終流向何處?周穎介紹,購買這些信息最多的是那些需要推銷廣告信息、出售假冒發票和垃圾信息發布源頭的人。其中,房屋中介、裝修公司、保險公司、母嬰用品企業、廣告公司、教育培訓機構等日漸興盛的產品推銷和服務企業,是對這些個人信息趨之若鶩的核心群體。此外,個人信息流向的另一個終端是不法分子,當他們通過各種途徑獲取大量個人信息后,滋生盜竊、電信詐騙、綁架、敲詐勒索等刑事犯罪的風險也便隨之而來。

法律規定籠統又模糊

弄清楚誰在泄露個人信息、誰在倒賣個人信息、誰在購買個人信息后,那么,法律對打擊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是如何規定的呢?

2009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七)新增設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罪名。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將以上罪名取消,取而代之的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刑法修正案(九)中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公訴局副局長戰立偉介紹,這一規定對原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罪名進行了完善,主要表現在將犯罪主體由原來的“具備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這一特殊主體,修改為一般主體,拓寬了處罰人員范圍;增加了一檔量刑,并規定對于特殊主體犯本罪的從重處罰,從而加重對侵害行為的處罰力度。“這些修改對于當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猖獗和屢禁不止的現狀,起到很好的打擊和抑制效果。但是修改后的法律規定仍有籠統模糊的地方,造成該罪名在認定過程中依然存在困難。”戰立偉說,“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是什么?“情節嚴重”具體包括哪些情況?目前仍無明確具體的規定。

據戰立偉介紹,該院在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類案件過程中發現,受到侵害的公民個人信息從幾萬條到幾百萬條,之間的差距巨大,如何根據侵害數量予以定罪量刑,在司法部門內部、司法部門之間出現認定分歧。

近3年來,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共受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60余件,其中起訴并得到有罪判決的32件,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銷的28件,起訴率不足60%,案件撤銷率在諸罪名中高居榜首。在該院受理而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公安機關撤回的28件案件中,絕大部分是因為法律認定上存在分歧所致。

證據難固定且難證明

蘇州市吳中區檢察院曾經辦理過這樣一起公民個人信息泄露案。蘇州威名教育培訓機構負責人博某為了招攬生源,通過QQ向犯罪嫌疑人馬某購買非法獲取的蘇州初中學生信息數萬條。如此大批量的短信發送量,必須得群發。博某想到開廣告公司的朋友謝某,于是雇傭謝某通過其公司的短信群發平臺向廣大學生發送短信,給學生及學生家長的學習和生活造成不同程度的影響。

案發后,公安機關調取QQ聊天和收發文件記錄以及平臺短信記錄時發現,由于電腦系統已重裝,該案的重要證據均已滅失。這給案件的偵查帶來重大挑戰。

據該案承辦檢察官梁琪介紹,非法獲取公民信息的犯罪嫌疑人通常采用QQ即時傳送電子文檔、直接交換紙質文檔、U盤拷貝等方式獲取信息,并通過現金進行交易,事后很難留下痕跡。“而在使用非法獲取的信息時,犯罪嫌疑人也會通過第三方提供的信息自動發送平臺進行信息群發,這種網絡平臺一般會自動隱去IP地址,具有反偵查功能,接收到騷擾信息的人很難通過回查發信人的方式找到犯罪嫌疑人。”梁琪告訴記者。

主要證據的滅失也使該類犯罪證明遇到困難。據吳中區檢察院另一名經常承辦該類案件的檢察官袁燦華介紹,由于證明該類犯罪的證據主要為記載公民個人信息的媒介,而這一證據的載體主要以電子文檔的方式保存在嫌疑人的電腦里,存在容易滅失、篡改等不穩定的特點,為提取和保存帶來一定難度。

袁燦華表示,在非法買賣信息的場合,交易的細節主要靠雙方當事人的證言進行印證,在沒有交易記錄或交易記錄與交易行為之間因果關系很難證明的情況下,證據鏈就會顯得非常薄弱。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之所以存在取證難、證明難,主要原因在于取證不及時、固定證據不專業所致。”吳中區檢察院副檢察長陳志新介紹,如該院受理的馬某等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中,公安機關在查獲現場沒有及時扣押嫌疑人曾經使用的電腦,后經犯罪嫌疑人交代得知非法獲取的公民信息存放在電腦中,而當偵查人員再次至現場提取該電腦時,存有公民個人信息的文檔已經被刪除。審查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馬某完全翻供,拒不承認自己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并稱公安機關在提審他時存在逼供、誘供行為,而檢察機關調取審訊同步錄音錄像發現,部分錄音錄像存在不完整情況。這些證據上的瑕疵最終導致該案作撤案處理。

多法律維度嚴懲詐騙

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法律規制空缺這一問題,解決方案主要在于對目前法律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就如何界定“公民個人信息”而言,陳志新認為目前定義尚不完善,個人信息的核心含義在于個人隱私、個人人格,而在外延上看,凡是能夠體現個人特征或與個人有密切關系的信息均可以列為個人信息。

而蘇州市人民檢察院公訴二處處長王勇認為,電信詐騙犯罪存在查處難、舉證難等現實難題,導致許多案件雖得以偵破,但對部分被告人由于證據、犯罪數額等原因未能追究刑事責任,刑罰的威懾力大打折扣。“刑事立法可參照金融詐騙、保險詐騙等模式,將電信詐騙獨立成罪,并設計合理的犯罪構成要件、合適的刑種。”王勇建議,如繼續保留在詐騙罪中,可降低其入罪門檻;借鑒扒竊、入戶盜竊、多次盜竊單獨入罪的模式,只要實施電信詐騙行為即可入罪;騙取財物或因詐騙行為導致其他嚴重后果的,應加大其處罰力度。

王勇認為,還應完善涉及電信詐騙犯罪上下游行為的立法。對電信詐騙使用的科技手段和相關電信、金融行業進行立法規范,明確并嚴格落實金融、電信等監管機構和具體運營機構的責任。另外對于非法倒賣銀行卡、手機卡等行為,建議適用刑法懲戒。

王勇表示,電信詐騙犯罪迅速蔓延和泛濫,主要原因是網絡提供了便利。犯罪嫌疑人潛伏海外,可以毫無障礙地面向全國實施詐騙,而司法機關卻是“畫地為牢”,僅對本地報案案件有管轄權。查處網絡犯罪能力強的司法機關未必能發現本地被害人的案件,而本地被害人報案的司法機關也難以發現恰好實施詐騙犯罪的嫌疑人。

對此,王勇認為,應從程序法角度破解網絡電信詐騙案件管轄難題。“兩高”可針對電信詐騙類型,授權部分經驗豐富的地區管轄權,從而實現“誰查處、誰審判”的案件管轄原則。同時,還可以加強類案指導,消除模糊地帶。通過案例指導等形式,明確電信詐騙定罪量刑標準,消除法律適用的模糊地帶和同案不同判現象。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辦案檢察官 圍堵電信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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