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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執行的法院禁令只會消解司法權威

2016年11月18日 10:03 | 作者:朱達志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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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一位章姓男子醉酒后,不僅追打路人,還不配合警察執法,造成警察受傷、執法記錄儀及個人手機等物品損壞。近日,廣州市從化區法院認定章某犯妨礙公務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禁止章某在緩刑期內飲酒。這是廣州從化法院首次發出“禁酒令”。

法院向被告人下達禁止令,是有法律依據的。刑法及相關法規規定: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違反禁止令情節嚴重的,撤銷緩刑,執行原判刑罰。而“情節嚴重”主要是指三次以上違反禁止令。因此原則上說,廣州從化區法院的上述判決于法有據。

但是,這一判決仍然引發了網民的大面積吐槽。大多數質疑意見的主要理由是,禁止飲酒無法監督,咋執行?總不能派警察24小時跟著那個章某吧?這禁令簡直堪比罰酒三杯,可以上娛樂版了。至于對某一個特定的人禁酒是否合法,一年后他是不是就可以“合法”酗酒了,倒沒人深究。

不過,網民擔心該禁令難執行倒是頗有其理。禁止令是一種配合刑罰起輔助預防作用的強制性約束措施,強制性顯然是其最大特點。一個沒法執行,或者說執行難度太大的法庭禁止令,它的正面效果肯定低于負面影響,因為沒法執行的判決必將淪為廢紙一張,后果之一是削弱司法的權威。

法院向當事人下達禁止實施某種行為的指令,這是一種國際慣例。在國外,禁止令一般針對家庭暴力和鄰里糾紛等輕微刑事和民事案件,比如禁止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聯系、禁止其出入家庭住所、禁止其將子女帶離某地等,主要用來確保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制止鄰居間的惡性糾紛。這些禁止令都有一個共性即可執行性,一旦違反很容易受處罰。

從化區法院禁止章某在緩刑考驗期內飲酒,卻很難執行到位。飲酒在通常情況下是一種私密活動。他在家里喝,既無人監督,又沒法取證。即便是在餐館那樣的公共場合喝酒,也同樣沒轍,畢竟法庭不可能給他戴個緊箍,還要在上面大字書寫判決內容,留下舉報電話。這樣的禁止令,真還不如不發出。

或許有人會說,國外也有不少奇葩判決。比如2012年2月,美國佛羅里達州47歲的喬瑟夫·布雷因輕微家庭暴力被控,法官約翰·赫爾利一心想讓夫妻倆和解,于是裁決“布雷必須到某個地方買一些花,然后必須回家接他的妻子,打扮好,然后帶她去紅龍蝦餐廳,之后他們必須去打保齡球”。這裁決很明顯是可以執行的,而且執行過程還相當溫馨;再說,該案也夠不上刑事處罰,法官與其說是在判決,不如說是在調解。

英美國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較大,那是由其特有的法律文化和宗教文化傳統所決定的,因此他們偶爾來點“奇葩判決”并不違規逾矩。但中國是個制定法國家,法庭的一切判決(裁決)都要實質上于法有據。這個法,不但指具體的法條,也包括法理。一切判決都要可操作,這是最基本的法理之一。否則,法律文書必然會變成“一張輕飄飄的紙”。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禁止 執行 法院 判決 法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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