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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談個人信息安全:還需一部專門法律全面保護

2017年03月15日 10:53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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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員談個人信息安全:還需一部專門法律全面保護

3月8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的民法總則草案規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確保依法取得的個人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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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關注個人信息保護的代表委員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在拿到民法總則草案的第一時間,他們就直奔主題,翻看其中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

“看到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非常欣慰。”多位代表委員告訴記者。

全國人大代表、重慶市公安局渝中區分局大陽溝派出所所長鄭尚倫認為,法律對于個人信息保護的明確,對于打擊精準詐騙、保護個人信息安全具有重大意義。

“民法總則草案中的這一規定,具有信息化時代的立法特征。”已經連續多年提交關于個人信息保護建議的全國政協委員、四川鼎立律師事務所主任施杰,給出了這樣的評價。

“我提交的《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議案》,在廣東代表團引起了熱烈討論,有53名代表聯名附議,可見大家對這一問題的關注度。”全國人大代表、華南農業大學教授陳瑞愛告訴記者,她還向大會提交了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的條文稿。

電信詐騙犯罪多發 

多涉個人信息買賣 

近日,在公安部統一指揮下,安徽、北京、遼寧、河南等14個省、直轄市公安機關開展集中收網行動,徹底摧毀一個通過入侵互聯網公司服務器竊取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團伙,抓獲犯罪嫌疑人96名,查獲涉及交通、物流、醫療、社交、銀行等各類被竊公民個人信息50多億條。

3月7日,公安部在其網站上發布的這一消息,讓正在參加全國兩會的代表委員感到,個人信息保護面臨的嚴峻形勢,比自己在議案、提案中的描述更甚。

“2016年,山東某大學生因遭遇電信詐騙致死亡的事件震驚全國。我在調研考察過程中了解到,個人信息泄露和惡意使用的問題,已嚴重影響到公民的生活安寧,損害公民的財產安全,甚至影響到社會的穩定。”陳瑞愛說。

獎學金發放、航班改簽、銀行卡卡號……在媒體曝光的案件中,詐騙分子經常能準確地說出公民個人信息,以此實施精準詐騙。

“我自己也遇到過。頭天完成了網購,第二天就接到騙子電話,說交易出現問題,要給我退款。你看,騙子知道說打錢容易被人識破,現在改用退款來麻痹人。我想問,是誰販賣了我的個人信息?”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中央常委李鈾提出了這樣的問題。

近十年來,我國電信詐騙案件每年以20%至30%的速度快速增長。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電信詐騙案件59萬起,這些案件造成經濟損失222億元。去年1月至7月,全國共立電信詐騙案件35.5萬起,這些案件造成損失114.2億元。

“絕大多數電信詐騙案件背后,都涉及買賣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因此,有必要進一步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大對買賣公民個人信息行為的懲治力度。”鄭尚倫說。

尊重保護個人權利 

草案規定意義重大 

作為全國兩會期間最受關注的一部法律草案,民法總則草案自提交大會審議開始,討論的熱度就一直不減。其中,關于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規定,更是代表與委員關注的重點。

“隨著現代科技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在當今社會的多個場合都會被要求提供,但同時卻缺乏相應的保護機制,也沒有這方面的法律來予以明確的保護。針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方面存在的問題,我在2013年就提交了《關于對我國公民個人信息保護進行立法的建議》,希望能引起相關部門的重視。”施杰說。

如今,看到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施杰坦言,民法總則草案中對非法獲取、非法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的猖獗行為說“不”的規定,是對公民利益的切實保護,有助于公民信息免受侵犯濫用,對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有著重大意義,將為捍衛老百姓的信息安全提供更有力的法律后盾。

全國政協委員梁偉華認為,民法總則草案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規定,是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特征的需要,是對個人權利的一種尊重與保護。

“民法總則發揮著奠基石的作用。從保護公民權利的角度來看,公民個人信息安全本身與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息息相關。”全國人大代表楊亞達說。

多位代表與委員向記者表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寫入民法總則草案的另一層重要意義,就是為未來制定單行法進一步細化保護措施提供了依據。

根本解決濫用問題 

專門立法迫在眉睫 

多位接受記者采訪的代表委員認為,除了在民法總則草案中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作出原則性規定外,還應出臺專門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對個人信息的概念、保護方式、保護范圍等作出具體規定,提升可操作性。

“公民個人信息的濫用已嚴重侵犯和損害了公民的個人隱私和財產安全,在新形勢下,為防止公民個人信息被竊取、泄露和非法使用,必須從法律層面上完善制度體系建設。”陳瑞愛說。

“然而,我國缺乏個人信息保護的統一法律。到目前為止,不僅缺少有關個人信息資料保護統一的專項立法,而且保護個人信息資料的立法規定分散、不全面,沒有形成獨立、統一的原則、目標和措施,難以為個人信息保護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保障。”陳瑞愛指出。

對此,陳瑞愛認為,有必要通過制定個人信息保護法,從根本上解決個人信息保護問題,使個人信息保護工作步入法治化軌道。

界定個人信息資料及個人信息資料權利的內涵和外延、確立個人信息資料保護法的立法原則、明確個人信息資料權利主體的權利、明確個人信息資料用戶的義務、合理限制個人信息資料的跨國傳輸與流通……陳瑞愛在向大會提交的議案中,列出了個人信息保護立法應關注的重點。

“在精準詐騙屢禁不止的當下,制定一部個人信息保護法迫在眉睫。在法律中應列明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要性、明確受法律保護的個人信息范圍、明確公民個人信息保護的義務主體、鼓勵信息行業制定嚴于法律的行業準則、強化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等。”施杰建議。

施杰認為,可在法律中明確“重典治亂”的方式,對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嚴厲懲罰。比如,對企業多次違法的,處以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對個人多次違法的,可將此作為刑事罪名中的“情節嚴重”的標準。

編輯:劉小源

關鍵詞:保護 公民 代表 草案 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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