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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要懲治綜藝節目抄襲? 節目模式算不算作品

2017年06月06日 09:28 | 來源:經濟參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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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韓國要懲治綜藝節目抄襲?節目模式是不是作品?

近日,一則韓國政府要治“抄襲”的新聞吸引了大眾眼球。報道稱,因海外電視臺抄襲韓國綜藝節目成風,各種山寨節目泛濫,韓國政府將積極應對維權事宜。報道中還將中韓兩國知名綜藝節目進行了對比。此事再次將綜藝節目模式的“抄襲”問題推到了風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級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涉及綜藝節目著作權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對綜藝節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這一問題仍不斷產生爭議,實踐中各家電視臺在引進海外節目中也對該問題不明悉。

綜藝節目模式能不能算作品

“模式”是主體行為的一般方式,是理論和實踐的中介環節。依據《解答》,綜藝節目模式是指綜藝節目創意、流程、規則、技術規定、主持風格等多種元素的綜合體。綜藝節目模式屬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綜藝節目中的節目文字腳本、舞美設計、音樂等構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可見,綜藝節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取決于該“模式”能否成為著作權法中保護的“作品”。

我國法律規定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綜藝節目模式能夠構成作品,須滿足如下條件:

一是必須可被客觀感知。有人認為某檔節目在觀看時有另外一檔節目的影子,看起來“像”,據此認為是后者抄襲了前者。但僅憑傳遞的感覺認定“抄襲”是相當主觀的判斷。這種所謂的“感覺”因為無法被客觀感知,并不存在可以“有形復制”的可能性,因此,無法將此種情況下的“模式”認定為著作權法保護下的作品。

二是該種“模式”必須要符合獨創性的要求。獨創性是作品區別于其他勞動成果的特有之處,即必須是獨立的表達并且體現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創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礎上進行的再創造如再次具備了“獨創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

三是排除公有領域之認知。這一點在綜藝節目的模式上極為重要。我們知道,綜藝節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戲環節,某些游戲是人們耳熟能詳的,比如搶凳子、你筆畫我猜等等,僅僅是游戲規則不能構成一個模式,因為在公有領域內這些思想、事實、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經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圍外。

簡單地說,從模式的定義來看,其有抽象和一般兩種含義。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種概念、一個理念,沒有具體的有形的要素,屬于思想類別,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著多個要素與結構,在實際運用中具體的要素和結構如果具備“作品”的條件,則該“模式”可為著作權法保護。

舉例說明較易理解:

浙江衛視的《奔跑吧,兄弟》引進的是韓國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權許可費高達1.8億元。這1.8億元購買的節目模式絕不僅僅是一個節目名稱、一個“撕名牌”的規則或者一個概念。在購買時,韓國版權方將自己的節目腳本、流程等等進行了全方位的授權,最終呈現的才是一個完整的《奔跑吧,兄弟》節目。

如何判斷綜藝節目模式是不是作品

從《解答》中對綜藝節目模式所做出的定義來看,司法實踐中對綜藝模式能否構成作品的主要判斷方法,依然是“思想-表達”兩分法,即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并非思想,而是體現了該思想的具體的表達。

綜藝節目模式在體例上較容易抄襲,理論界也有呼聲對綜藝節目進行整體上的保護。然而,筆者認為,綜藝節目模式,尤其是體現在思想層面的模式不宜作過度保護。原因有二:

第一,從著作權法立法本意來看,保護作者權利和鼓勵創作二者缺一不可,過度保護某一概念、某一思想,會對市場造成壟斷,且沒有哪一思想是獨創的,或多或少都借鑒了前人的經驗和思想,因此從繁榮文化市場的角度不宜過度保護。

第二,有人擔心對模式的保護不全面可能造成抄襲之風嚴重,從而使觀眾審美疲勞,最終兩敗俱傷,損害權利人權益。某一檔節目的收視率不僅在于節目模式,與相關的嘉賓、節目主持人等均有不可割裂的關系。觀眾在某一模式的觀看體驗中,節目制作人也可以對相關模式進行升級,應當以節目的不斷創新、升級抓住觀眾的眼球,而不是僅憑一種模式的簡單沿用。

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的約定

綜藝節目模式的引進通常是以雙方簽訂合同開始,買方在購買版權方的節目模式時應當注意本文上述兩點的內容,即購買的不僅僅是節目模式的“思想”范疇,且不應進入公有領域的排除范圍內。

一般來說,版權方除了響亮的節目名稱外,還應當提供制作內容,包括節目環節的設計、腳本、音樂、流程、道具形式等等多個環節的內容。這樣做,一方面是合同金額的對價,另一方面也是保證節目質量的要求。《解答》中也提及了綜藝節目模式引進合同的性質——涉及著作權許可、技術服務等多項內容,其性質應依據合同內容確定。可見,一檔綜藝節目的授權,是一項綜合的、復雜的授權,其中既包含了著作權許可,也包含了對相關攝像、燈光等技術服務的支持。還應當注意的是并非購買了節目版權就享有了著作權,我國法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享有,因此,創作出“作品”才是著作權的成立要件。

面對同質化嚴重的綜藝節目,遏制抄襲和克隆必不可少,但也應在法律的框架下對綜藝節目進行全面解讀,才能繁榮電視節目市場。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韓國 懲治 綜藝節目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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