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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禁毒新規”彰顯對未成年人關愛與保護

2017年06月30日 14:59 | 作者:左崇年 |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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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云南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向社會各界人士廣泛征求意見。《條例》提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將青少年毒品預防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組織編制地方課程標準和教材;學校發現在校學生有吸毒行為的,應當及時報告學校所在地公安機關,通知吸毒學生家長,并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幫教,督促戒毒,不得以此為由開除學籍,對戒毒返校學生應當加強教育和監督,不得歧視。(6月29日《都市時報》)

對此一些家長坦言:不能接受。還有人認為,這是害了孩子。云云。筆者以為,“云南禁毒新規”規定:“在校學生吸毒校方不得開除”,彰顯對未成年人的關愛與保護。應該看到,這些未成年人吸毒的成因很復雜。有的孩子因家庭教育缺失而染上毒品,尤其是父母吸毒,孩子吸毒的幾率將增大;有的孩子則是因學校管理不到位而走上吸毒之路。

如果在校學生吸毒,校方開除了之,那么不僅剝奪未成年人的教育權利,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長與保護,往往會把這些未成年人推向社會,走向越走越遠的犯罪道路,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無論是從法律角度,還是從未成年人保護角度來看,“云南禁毒新規”的善意初衷良好,折射人性化關愛。

“在校學生吸毒校方不得開除”“云南禁毒新規”不但不是對販毒吸毒的寬容,反而是有效的打擊,更是體現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人性化關愛的一面。老子在《道德經》中描述過對待他人的一個正確態度:“善者善之,不善者也善之”。任何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生活中難免犯這樣或那樣的錯誤。正如偉人毛澤東曾形象的比喻過:“不犯錯誤的是豬,犯錯誤不改的是死豬。”善待曾有不善者應該成為社會的雅量,人道主義的海量。法律善待“曾有不善者”體現了法治的良知和社會的包容,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志。

列寧說過:“年輕人犯錯誤,上帝都會原諒的。”如果因為中學生偶爾一次稀里糊涂的吸毒,而被校方開除,那么往往會把一個懵懂無知的孩子推向犯罪的邊緣,不利于挽救他們。“在校學生吸毒校方不得開除”,充分體現了對未成年人輕微犯罪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和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于鼓勵他們改過自新,預防重新犯罪具有重要作用。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未成年人 保護 吸毒 云南禁毒新規 關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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