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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案150萬人簽名請愿 兇手會因此被判死刑嗎?

2017年11月16日 08:51 | 來源:揚子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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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歌遇害案”連日來在媒體和網(wǎng)絡上引起人們的強烈關注。2016年11月3日,日本東京都中野區(qū),日本法政大學研究生江歌收留好友劉鑫同住,卻被劉鑫前男友陳世峰跟蹤上門用刀捅死。案發(fā)后劉鑫選擇逃避,一直拒絕和江母見面,其“無情”、“事不關己”的態(tài)度遭到網(wǎng)友猛烈批評。

昨天,紫牛新聞記者聯(lián)系上案發(fā)伊始,為江秋蓮女士提供法律幫助的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劉惠明,請這位精通日本法律的專家對該案幾個核心問題進行了探討。

紫牛新聞記者 宋世鋒 陳迪晨

事件概況速覽

2016. 11.3

凌晨時分,江歌在租住地門外被殺害。

2016. 11.5

犯罪嫌疑人仍未落網(wǎng),江母在微博上公開懷疑兇手是“劉鑫的前男友”。

2016. 11.24

日本警方以殺人罪對陳世峰發(fā)布逮捕令,證實江母懷疑。

2016. 12.14

陳世峰以殺人罪被正式起訴。

2017. 8.17

江母在微博上征集簽名希望以此推動判決陳世峰死刑,引發(fā)輿論關注。

2017. 11.4

江母再次赴日,為案件開庭做準備,征集簽名活動在日本進行。

2017. 12.11

江歌遇害案將在日本開庭審理。

案件經(jīng)過

幫助閨蜜,卻遭其前男友10刀殺害

江歌和劉鑫于2015年底在日本讀語言學校時相識。嫌疑人陳世峰與劉鑫曾是情侶關系,并曾于2016年5月上旬起在板橋區(qū)的一所公寓同居約3個月。后在8月底兩人由于不合,劉鑫提出分手而被陳趕出家門。

2016年9月2日,劉鑫前往中野區(qū)與江歌同住。其后,由于陳世峰不同意分手,而經(jīng)常采取恐嚇、威脅、跟蹤等手段對劉鑫進行騷擾。據(jù)警方調(diào)出當?shù)馗浇谋O(jiān)控,可以看到陳世峰曾多次到二人住處。

2016年11月2日下午,陳世峰找到江歌和劉鑫居住的公寓。劉鑫一個人在家,便通過微信告知江歌。江歌表示要報警,但劉鑫沒同意。隨后,江歌回家請陳世峰離開,兩人在門外產(chǎn)生爭執(zhí)。接著三人一同離開公寓,江歌去上課,而陳世峰則跟蹤劉鑫到其打工的地方,并在路上威脅劉鑫不復合就會遭遇不測。

晚間,江歌參加完聚會回家時再次接到劉鑫消息,希望江歌到車站接她。江歌于是在東中野車站等劉鑫,其間江歌與母親聯(lián)系過。劉鑫先進門,江歌在走廊與陳世峰發(fā)生爭執(zhí),隨后陳世峰持刀割傷其頸部,砍其頭部,總共10刀,最大傷口長達10厘米,導致流血不止,送往醫(yī)院最終因流血過多而死亡,劉鑫則一直在屋內(nèi)直至警察到來才開門。

案發(fā)之后

閨蜜劉鑫拒絕見面引道德抨擊

案發(fā)一年間,江歌生母江秋蓮多次想與劉鑫見面,但后者始終拒絕見面。案發(fā)2天江秋蓮在微博稱懷疑兇手是同寢室劉鑫的前男友,其后在與劉鑫父母電話通話中被對方罵“你女兒是命短”等。

在“江歌案”進行調(diào)查的一年時間里,由于劉鑫長時間沒有回應江母加之家庭信息被曝光事件,兩人從私人網(wǎng)上的溝通轉向到微博公開的爭論。在無法與劉鑫見面的情況下,江秋蓮將劉鑫家人信息公諸于互聯(lián)網(wǎng)。因受到網(wǎng)絡輿論的壓力,劉鑫同意與江秋蓮見面。

江秋蓮認為劉鑫是因為怕承擔責任,也怕她的家人受到牽連才被迫露面。同時亦對其案發(fā)時是否將門反鎖,導致江歌無處逃生提出質(zhì)疑。劉鑫也因其在微博和微信上的一些言語遭到網(wǎng)友的道德抨擊。

11月14日,日本亞洲通訊社社長徐靜波在新浪微博發(fā)表《我看了江歌被害的案卷》一文,稱“因為江歌媽媽不懂日語,日本警方和檢察院的所有調(diào)查案卷的復印件,都送到了我的辦公室,我把厚達一尺的案卷看了幾遍……因為涉及守秘義務,我目前還無法透露細節(jié)內(nèi)容,但是,在整個案件,尤其是江歌被害過程中,劉鑫是負有很大責任的?!?/p>

情感宣泄 客觀理性

“江歌案”爭議“燃燒”網(wǎng)絡

“江歌案”在網(wǎng)絡上引起很大爭議,近日這起案件再度發(fā)酵后,擁有著千萬粉絲的自媒體“咪蒙”推出“劉鑫江歌案: 法律可以制裁兇手,但誰來制裁人性?”的評論性質(zhì)的文章,將讀者帶入她宣泄的情感之中,并號召粉絲簽名支持判處嫌疑人陳世峰死刑。

還有自媒體發(fā)表題為“江歌,你替劉鑫去死的100天,她買了新包染了新發(fā)!”的網(wǎng)文,聲稱“世道險惡,但總有人要挺身而出,如江歌。人心涼薄,也總有人要仗義執(zhí)言,如你如我。”

微博和微信朋友圈近日幾乎被這類文章淹沒,但也有人認為,過度傾注于感情,對于尚未開庭、關鍵證據(jù)都沒有公開的案件這樣議論,有未審先判之嫌。

13日,《新京報》發(fā)表文章“江歌案:殺氣騰騰的咪蒙制造了網(wǎng)絡暴力的新高潮”,稱“咪蒙這樣的文字里是帶有殺氣的,長期浸泡在這樣的文字里,讀者也是可以培養(yǎng)出殺氣的。”“咪蒙直接在自己影響力巨大的公號里號召‘處死一個人’,令人不寒而栗?!?/p>

《人民日報》也在新媒體發(fā)表評論“江歌案中的法律事件與道德事件”,指出“社會的道義聲討當然需要,但是需要明白,對道德的審視,不能替代法律審判,這是啟動所有道德話題的根本前提。”并擔心“輿論一邊倒的壓力可能會給劉鑫出庭作證增加許多阻力;私下和被害人親屬見面,也許會成為對方辯護律師的把柄來否認唯一目擊者的證言效力?!?/p>

鳳凰網(wǎng)旗下微信公眾號“風聲評論”則連續(xù)幾天推出一系列文章,包括“江歌悲劇后的劉鑫:避大恩如大仇”、“逼劉鑫見江歌的母親,從法律上看可能不如先不見”和“江歌案:咪蒙要制裁人性,但兇手真的會被死刑制裁嗎”,都在認識到劉鑫的錯誤的同時,試圖用更為客觀和理性的思路來看待整件事情。

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執(zhí)行院長杜駿飛發(fā)表“‘江歌案’評論指南”,指出,“必須銘記,要區(qū)分私人言說和公共言說,私人言說貴在真誠,不妨以推測為要,但公共言說則貴在理性,不堪無理據(jù)之論?!薄暗赖聦徟小⒚褚鈱徟?、媒體審判是有差別的。它們的共同之處在于,不可僭越法律?!?/p>

隨著爭論逐漸深入,人們的關注點也漸漸從案件本身變?yōu)闋幷摫旧?,朋友圈中的文章從前幾天一邊倒譴責劉鑫,轉向更為理性的思索。

精通日本法律的教授:

江歌母親 在案發(fā)后 求助他

江歌的母親江秋蓮女士在案發(fā)后曾經(jīng)多次聯(lián)系精通日本法律的專家,河海大學法學院教授、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惠明先生,向他咨詢江歌被害案的法律問題,尋求法律幫助。

紫牛新聞記者了解到,劉惠明教授做碩士研究生時畢業(yè)于日本素有“日本哈佛”之稱的國立一橋大學,又在日本從事多年的法律工作。昨天下午,紫牛新聞記者聯(lián)系了劉惠明教授,劉教授告訴記者,他對此案也相當關注,他和上文提到的日本亞洲通訊社社長徐靜波也是比較好的朋友,徐靜波給予江秋蓮女士很大的幫助。

在江歌遇害沒有多久,大約是去年春節(jié)前,江秋蓮女士第一次聯(lián)系了劉惠明。當時江歌遇害的細節(jié)還沒有透露多少,所以江秋蓮女士對案件也沒有了解什么具體情況,劉惠明因此也無法給出很具體的建議,只是對一些常識性的問題,諸如兇手陳世峰會怎么判,她作為受害人家屬有哪些權利,可以做點什么。在后來的聯(lián)系過程中,江秋蓮女士也詢問過劉鑫的法律責任問題,以及請求判決陳世峰死刑的簽名能起到什么作用。劉惠明對這位不幸的母親深深同情,給予了詳細的解答和力所能及的幫助。

1

請求判死的簽名活動有用嗎?

為推動陳世峰的死刑判決,江秋蓮發(fā)起的簽名活動引起廣大網(wǎng)友的關注,到目前為止已經(jīng)有150萬人,劉惠明教授很受感動。對于有人說這是輿論干預司法的行為,他認為,這種說法不對,這是江秋蓮女士作為受害人家屬的權利,參與簽名活動也是廣大網(wǎng)友對這件案件發(fā)聲表態(tài),這是公眾的權利,談不上干預司法。

一些網(wǎng)絡上的文章說,日本在法律上有不成文的先例,對于兇手發(fā)起簽名,公眾對死刑請愿人數(shù)達到33萬,法院就可以判死刑。

一個案例是福田孝行案,他用極其殘忍的手段殺害了一個年輕母親和她11個月的女兒,有超過33萬人請愿。后來他被判死刑,成為日本第一個被判處死刑的未成年人。

還有一個案例是在2007年,名古屋女孩磯谷利惠被三名日本人殘忍殺害,女孩的母親富美子發(fā)起全國簽名,并請求判兇手死刑。這一呼吁得到了日本許多國民的支持,最終搜集了33萬2806人的署名,最終名古屋法院判處兩名殺人犯死刑,一名無期徒刑。

劉惠明教授解釋說,日本憲法的確有關于公眾請愿權利的規(guī)定:任何人都享有請愿權,可就損害救濟、公務員罷免、法律法令及規(guī)則的制定、廢止和修正等事項而進行請愿……但并沒有規(guī)定這種請愿達到一定人數(shù)就必須做出回應。簽名人數(shù)達到33萬就可以判處死刑,這種說法是不成立的,上述兩起案例兇手被判死刑,很難說就是簽名請愿起到了關鍵性的作用。

日本的刑事訴訟實行“起訴狀一本主義”,即檢察官提起的起訴狀上只記載被告人的姓名、公訴事實、罪名等特殊事項,禁止加入可能引起預先判斷的其他文書或添附內(nèi)容,其目的是為了讓法官在無任何先入為主的預先判斷的狀況下進入審判程序。所以說,公眾簽名請愿最后交到法院,能否被法官接受,對于量刑會產(chǎn)生多少影響,劉惠明教授表示自己并不樂觀,“對于簽名活動,公眾的支持令人欣慰,但是在日本對于判決的影響不會起到?jīng)Q定性的作用,影響不大?!?/p>

2

日本法院可能會怎么判?

日本雖然沒有廢除死刑,但是對于死刑的掌握很嚴格,即使判處死刑,從判決生效到執(zhí)行,還有一段漫長的時間。真正能夠對于陳世峰量刑起決定作用的是,他是臨時起意殺人還是預謀殺人,如果是預謀殺人,判處死刑的可能性會大一些。從目前網(wǎng)上透露的信息看,有一種說法比較重要,就是陳世峰殺人的刀不是他帶來的,而是江歌身上的,如果這個細節(jié)成立,那么對陳世峰不是預謀殺人這個說法有利,但是案件還沒有開庭,這個情節(jié)尚無法正式確認。

劉惠明教授悲觀地認為,日本的法院不大可能判處陳世峰死刑,他估計量刑可能在有期徒刑10-15年,服刑的地點按照常規(guī)可能在日本最大的監(jiān)獄“府中刑務所”。

這個案件的審理也是一個較長的過程,日本法院開庭是一個問題開一次庭,這起案件起碼要開四五次庭。這就要看當事法官會就此案列出幾個問題。

而且,跟我國兩審終審制不同,日本實行的三審終審制,如果陳世峰一方上訴的話,到終審判決,起碼要有兩年的時間。這么長時間的審判過程,對江秋蓮女士無疑是一種長時間的煎熬。

3

我國對此案有管轄權嗎?

江歌遇害中兇手和被害人都是中國人,那么我國對此案有管轄權嗎?陳世峰能否引渡回國內(nèi)受審?根據(jù)屬地管轄原則的相關規(guī)定,一國公民在他國發(fā)生刑事犯罪,應該按照犯罪發(fā)生地國家法律優(yōu)先的原則進行處理。江歌遇害一案,根據(jù)此項原則,依據(jù)日本的法律進行審理,但是我國刑法第十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依照本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雖然經(jīng)過外國審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國已經(jīng)受過刑罰處罰的,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

劉惠明教授告訴紫牛新聞記者,這條規(guī)定實際上提供了一條可能,陳世峰在日本服刑期滿后,我國司法機關仍可對其享有追訴權,有一個前提,就是他回到國內(nèi)。

劉惠明還提出了日本法院判決的一種理論上的可能,因為陳世峰是外國人,日本法院也可以判處陳世峰驅逐出境。那么陳世峰被驅除出境回到國內(nèi)后,我國就可以對其依法進行審判了,但是日本與我國沒有簽訂引渡協(xié)議,所以這僅僅是理論上的可能,而且日本法院也幾乎不可能判決一個殺人犯驅逐出境。

4

劉鑫應承擔何種責任?

網(wǎng)絡民意洶洶,網(wǎng)民對劉鑫案發(fā)時的表現(xiàn)和案發(fā)后的言行深惡痛絕,對此,劉惠明教授也對劉鑫表示了強烈的譴責,從人性、道德和倫理上,她的所作所為都令人寒心。劉鑫在此案中是重要的證人,也是案件的受惠人,她因為江歌的幫助而脫離了險境。而江歌其實跟兇手陳世峰毫無關聯(lián),卻因為幫助劉鑫而遭此不幸。劉鑫作為案件的受惠人,不管從道義上還是從法律上,都有責任在事后積極協(xié)助取證,幫江秋蓮女士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如果有證據(jù)能夠證明在江歌處于危險的時候,她沒有盡到幫助的義務,那么不管是按照中國的法律還是日本的法律,她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這個責任僅限于民事方面的責任。

對于網(wǎng)絡上關于此案的輿論,劉惠明教授認為,公眾的情緒可以理解,對劉鑫的道德考問也沒有問題,但還是應該理智一些,目前有些做法確實過激了,要警惕正義演變?yōu)榫W(wǎng)絡暴力。比如有的文章講的,好像劉鑫和陳世峰一樣成了殺人嫌疑人,甚至很長一段時間,“審判”的對象成了劉鑫而不是殺人的陳世峰。這種不正常的對“人性的制裁”,既不利于劉鑫正常出庭作證,同時非理性的道德審判,也有違法治的公平正義。

江歌 遇害者。女,中國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人。日本私立法政大學研究生。1歲時父母便離婚,其后與母親相依為命。

陳世峰 嫌疑人。男,陜西省定邊縣定邊鎮(zhèn)人。2013年畢業(yè)于廈門華僑大學華文學院對外漢語專業(yè),2014年到日本福岡念九州言語教育學院,2016年入讀日本私立大東文化大學研究生漢語研究科。

劉鑫 江歌舍友。女,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qū)葦蘆村人。2014年畢業(yè)于泰山學院。2014年到日本語言學校,2016年入讀日本私立大東文化大學研究生一年級。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劉鑫 江歌 日本 陳世 世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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