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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扣扣案:宣揚血親復仇是理性的迷失

2018年02月22日 15:24 | 作者:魯柯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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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年三十(2月15日),陜西南鄭縣一名叫張扣扣的男子持刀殺死一家父子三人。當兇手張扣扣自首后,有人將其行為稱作為母報仇的快意恩仇,甚至有人贊其為英雄。

從目前公開報道來看,張扣扣的殺人行為與報仇有關。張扣扣所說的“仇”,記載在一份判決書上:南鄭法院認定,1996年8月27日,張扣扣的母親汪秀萍因瑣事與王正軍等人發生沖突,在沖突中,王正軍用一根木棒猛擊汪秀萍的頭部,汪秀萍當晚身亡。當年,南鄭法院一審認定時年17歲的王正軍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由其監護人王自新一次性賠償張福如經濟損失9639.3元。

這份判決下達22年后,年已35歲的張扣扣,持刀殺害王自新父子三人。張扣扣犯案前,有過參軍、打工的經歷,有些人遂將其行為描述成臥薪嘗膽、報仇雪恨的壯舉。

那么,這到底是一種江湖兒女的快意恩仇壯舉,還是一種應予以譴責的暴力犯罪行為?網上的爭議仍然很多。目前,越來越多的媒體報道在努力接近事實的真相。也許,只有越來越多的事實和證據得到呈現,這種輿論爭端的烈度才有望降低。

張扣扣的殺人行為和復仇有關是基本可以確定的。復仇,這個古老的話題又一次猝不及防地曝光在現代的語境里。

復仇的情結,不但在人類的文學作品中長久流行,也是人類社會長期以來的一個現實迷思。

在人類歷史上,尤其是在古代社會和原始社會,復仇習慣可謂深入人心,復仇特別是血親復仇曾長期存在。彼時,復仇是家屬和族人一個神圣的義務,社會也承認這種復仇的權利。

在缺乏司法力量維持公正的古代社會,允許私人尋仇不足為怪。《周禮》規定,報仇有法定的手續,也有專管報仇事務的官吏,報仇者只要事先去有關官吏處登記仇人的姓名,將仇人殺死便可無罪。另外,也設有專門調解的官吏。

隨著文化進化,復仇的權利漸漸受到限制。法律機構發達之后,生殺予奪之權被國家紛紛收回,私人不再有擅自報仇殺人的權利,殺人也隨之成為犯罪行為,須受到法律的懲罰。復仇從此被禁止。歷史學家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中說,公元前一世紀的法律中就已開始做此努力了。特別是唐、宋以降,法律都一貫禁止復仇。

中國古代法律除了積極制止復仇外,還有移鄉避仇的辦法,消極地防止復仇事件的發生。移鄉避仇是一種古代的法律規定,其內容為:殺人者遇赦免刑,而被殺者家中尚有近親屬,為履行赦令,又防止仇殺的惡性循環,規定被赦者不得返居故鄉,要移居千里之外落戶。瞿同祖論及,到明清時,法律雖已無殺人移鄉的規定,但清代條例上有兇手遇赦、被害者子孫不許私自尋仇的規定。立法禁止復仇和移鄉避仇雖不同,但二者的用意卻是殊途同歸:一是使無尋仇的機會,一是以法律的力量禁止再向已受到國法制裁的仇人尋仇。由消極避仇到積極禁止復仇的過程,法律對復仇的防范可謂周密細致,這也可以看出國家法律力量的努力和增進。

不過,雖然法律對復仇嚴加防范和制裁,但是私自復仇的風氣在古代仍然盛行。相比將仇人交由法律程序裁判和懲戒,復仇的熱血故事往往更能激動人心。有時,輿論甚至某些有司官吏也對復仇者持同情甚至贊揚態度,從而使得人情倫理與法律時常處于矛盾沖突中。

在唐代,曾經有一個著名的復仇案例,引起朝野、輿論的強烈激蕩。唐玄宗開元二十三年(735年),都城洛陽發生了一樁震驚朝野的殺人大案。原雟州都督府(今四川西昌市)都督張審素的兒子張瑝和張琇,將朝廷大員楊汪殺死于都城,以報父仇。張審素一向清廉正直,卻被部下誣告貪贓,朝廷派楊汪前去調查,張審素的下屬武將董堂禮激憤之下,擅自殺了誣告者,又以兵丁七百人包圍了楊汪,脅迫其為張審素雪冤。援兵到達,楊汪脫身后,上奏朝廷說張審素謀反。很快,張審素本人被處斬,兩個兒子張瑝、張琇因未成年,流徙嶺南。幾年后,二人逃回洛陽,隱名埋姓。一天夜里,二人半路截擊已改名楊萬頃的楊汪,并用斧頭將其殺死。二人將父親的冤情及殺死萬頃的原因寫在一副表狀里,掛在兇器斧頭上。

二人被官府捉獲后,此案轟動洛陽。都城士女紛紛同情張琇兄弟,認為他們為父報仇,堪稱孝烈。

為平息輿論喧嘩,朝廷下文以告天下:“國家制定法律,目的在于經久適用,出發點是救濟百姓,期望禁止相互的仇殺。如各自都申言自己是履行孝子之志,那遇事誰都不愿讓人說自己不孝,輾轉相繼,相互仇殺就會沒完沒了。”

后來,張琇兄弟被依律處死后,時人集資葬其于北邙山。又恐楊汪家人報復來發掘,就作了數處疑冢,讓旁人無法找到其墳墓。此件復仇事件就此打住,涉事的兩家人定紛止爭。

這只是關于復仇和反復仇的著名歷史案例之一。這個案例中,情、理、法的沖突和互動,都值得深思。

復仇主義之所以如此廣泛、持久,有其深厚的人性基礎和復雜的社會淵源。不過,即使復仇主義在民間仍然有土壤,對于復仇行為不乏同情者,但是,隨著文化的進化和社會的進步,將私人復仇權利讓渡于公共司法懲戒,是社會早已達成的共識。

再回到張扣扣一案。張扣扣殺人后,許多人基于之前張母被王家人所殺一案中可能存在的不公傳言,褒揚其為孝烈、英雄,但是,到目前為止,根據公開報道來看,這些傳言仍然只是一種猜測。因此,對于張扣扣一案的評價,首先還是要基于司法認定的事實,除非有過硬的新的證據出現。

在古代社會,考慮到當時的宗法傳統及國家司法能力的羸弱,允許私人復仇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現代社會,私力救濟只能是法律力有不逮前提下的一種不得已之舉。對于張扣扣殺人案,如果在沒有充分事實根據下,就將自然犯的個案想象為對司法不公的反彈和震懾,可能會把大眾帶入復仇主義的狂熱和道德主義的激憤,這可能既帶不來真正的公正和祥和,還會消解公眾艱難建立起來的法律意識和法治精神,摧毀法律契約和社會進步的共識。

贊揚血親復仇,宣揚暴力行為,是一種理性的迷失和人心的迷思,這是張扣扣案應該帶來的反思。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復仇 扣扣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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