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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有償送養,與販賣兒童何異?

2018年02月26日 10:53 | 作者:歐陽晨雨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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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有償送養,與販賣兒童何異?

加快相關立法修訂,在強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適當降低收養條件,仍很有必要。

“免費領送禮品19.9包郵”……看到這樣標題的QQ群,很容易讓人聯想起“網絡購物”。但匪夷所思的是,里面活躍的賬戶,做的竟是“網購小孩”生意,小孩就是“領送的禮品”。據深廣電第一現場報道,隨著“網絡送養”出現,一種灰色領養產業正悄然興起。

實話說,領養孩子也是一種很正當的社會需求。盡管現在二胎政策放開了,很多人都考慮再生個二娃,但現實中,還有一些特殊群體,他們因為各種原因無法生育,于是想要去領養孩子。

問題在于,當前“網絡送養”的做法,還潛藏著諸多法律問題。報道中提到,“65%的送養都是病兒,10%是騙取錢財,只有少數是真心送養”,足以說明風險不少。

究竟什么樣的孩子可被領養?我國《領養法》中規定了三種,就是“喪失父母的孤兒”“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而且應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其中,被收養兒童身份信息只能通過收養登記中心或兒童福利機構查詢。

在媒體調查中,一些在做“網絡送養”生意的,都說自己是孩子的父母。可他們真的是孩子的生父母嗎?這些“為人父母者”都是因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嗎?網絡上的“一拍即合”,誰來證明真偽呢?

至于領養的資格,也不是誰都符合要求,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應同時滿足“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年滿三十周歲”等4個條件,嚴格立法的目的,就是讓被收養人能有最適宜的生活環境。然而,簡單如網絡購物般的送養,誰又能保證不會“遇人不淑”,孩子不會“羊落虎口”呢?

其實,“網絡送養”最大的法律隱患,還是涉嫌拐賣兒童——“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既是《收養法》的明文規定,也是保護未成年人的應有之義,《刑法》更對拐賣兒童罪予以嚴懲。

像普通網購商品一樣,將孩子“待價而沽”,一手交錢,一手交人,這樣的“創新送養”,與買賣孩子又有什么本質區別?果真如此,顯然該依法打擊。

“網絡送養”暗藏法律風險,也折射出傳統收養模式的“短板”。現行《收養法》頒布27年,離最近一次修訂也已近20年,“收養門檻”過高也久受詬病。

鑒于此,加快相關立法修訂,在強化安全保障的前提下,適當降低收養條件,仍很有必要,這樣或許也能規避更多的“網絡有償送養”在“大道不暢,小道飛揚”中潛滋暗長。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李晨陽

關鍵詞:網絡 送養 兒童 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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