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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頻頻提前介入熱點案事件 如何把握度?

2018年09月05日 09:11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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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檢察機關頻頻提前介入熱點案事件引關注 專家建議增強檢察官有效引導偵查能力

編者按

檢察機關依法提前介入制度產生于上世紀80年代初,是指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重大、疑難、復雜刑事案件,尚未按法定程序進入到檢察環節,應公安機關的邀請或者認為有必要時,參加或參與偵查機關正在偵查中的一些案件方面的相關工作、發表意見,指派人員在偵查尚未終結時即開展刑檢工作。

提前介入是在我國推行刑事訴訟改革的進程中產生的,有其深刻的理論、實踐背景,多年以來取得的良好實踐效果也證實了提前介入的意義和價值。如何讓這一做法更加有效地發揮偵查監督作用,各地檢察機關一直在探索。

9月1日,輿論聚焦下的江蘇昆山“反殺”案嫌疑人于海明被公安機關認定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案件發生后,檢察機關第一時間派員依法提前介入偵查活動,查閱案件證據材料,對偵查取證和法律適用提出意見和建議,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做法也引起廣泛關注。

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事件、“長生疫苗”事件、攜程親子園虐童案……檢察機關為什么提前介入這些產生極大社會影響的案件?效果如何?今天,《法制日報》記者就此采訪了法律人士。專家認為,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雖然取得了矚目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該如何把握上。引導偵查并非替代偵查,檢察機關參與度過深、過寬,可能面臨干擾公安機關正常偵查作業的爭議;而參與度過淺、過窄,又可能淪為紙上談兵,達不到真正引導偵查的目的和效果。

引導監督公安機關偵查活動

在江蘇昆山“反殺”案的通報中,昆山警方提到“商請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萬毅告訴記者,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刑事案件,在偵查環節應公安機關的商請或認為有必要時,主動派員介入,對公安機關收集證據、適用法律提出意見,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

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截至目前并沒有直接、明確的法律條文依據,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改時,草案中一度對重大刑事案件檢察機關可以提前介入作出授權性規定,但最終通過的刑訴法修正案刪除了這一規定。

雖然法律條文中沒有明確規定,但在多年司法實踐中,各地檢察機關或多或少制定了關于提前介入工作機制的一些規范性文件,江蘇、山西、四川、廣東等地也有一些經驗性做法。

萬毅介紹說,四川省南部縣人民檢察院的刑事立案同步監督機制,采取派駐專門檢察官的方式,對公安機關“八類案件”的立案和偵查活動進行提前介入,實施監督和引導。根據檢察機關與公安機關簽訂的聯席會議文件,公安機關接到關于“八類案件”的報案,須第一時間通知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專門的派駐檢察官將對公安機關的立案和偵查取證活動進行全程引導和監督。

廣東省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檢察院則采用“偵、捕、訴一體化”工作機制,在“捕、訴職能合一”的背景下,結合南山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和金融犯罪案件較多的特點,提出要進一步加強檢察對偵查的引導甚至主導,具體工作方式是在公安派出所設置派駐檢察室,由檢察官對派出所的偵查活動進行引導,參與重大案件的偵辦。

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區人民檢察院針對知識產權犯罪案件實行“雙報制”,對于知識產權犯罪案件,被害人或報案人可以同時向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報案,人民檢察院向公安機關移送相關材料的同時即展開提前介入,引導公安機關立案和偵查活動。

提前介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對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偵查有助于解決取證難、證據少、打擊不力的情況。一方面保證一次詢問,避免二次傷害;另一方面盡早提供心理救助和醫療救助等。”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人民檢察院未檢科檢察官王英告訴記者,據不完全統計,海曙區檢察院未檢部門近3年內提前介入相關案件偵查26次,有效引導偵查取證,取得法院判決支持,實現了少年司法的雙向保護。

2016年,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十三五”時期檢察工作發展規劃綱要》,要求檢察機關完善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建立重大疑難案件偵查機關聽取檢察機關意見和建議制度,從源頭上提高報捕案件質量,推動建立新型良性互動檢警關系。2017年,最高檢下發《未成年人刑事檢察工作指引(試行)》規定,具體可明確為未成年人是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害人的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未檢部門認為有必要的,均可提前介入偵查。

“在一起公安機關移送審查批捕的介紹未成年人賣淫案件中,我們發現存在組織未成年人賣淫的嫌疑,立即派員提前介入偵查并引導取證,最終偵查機關偵破8人的組織賣淫案并對3名被強迫賣淫的未成年人協助相關部門護送回家鄉。”王英告訴記者。

在另一起案件中,寧波當地保安猥褻兩名五六歲的外來幼女,嫌疑人零口供,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多次上訪各級政府,引發社會嚴重關切。海曙區檢察院未檢部門提前介入偵查并引導取證,最終被告人認罪悔罪并賠償,兩名被害幼女經過檢察機關推動,各部門采取聯動心理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綜合救助措施恢復正常生活,其法定代理人息訴罷訪,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

“目前提前介入的類型主要有個案介入和類案介入兩種。個案介入主要適用于那些疑難、重大、復雜,尤其是有一定社會關注度的、具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個案。類案介入主要針對一些特殊類型案件,這些案件有其特殊性,整體的偵查方向和具體取證活動往往都需要檢察機關的引導和意見,如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等具有特殊證據的案件。”萬毅說。

取得矚目成績亦需提升能力

數據顯示,2014年至2015年年底,山西省檢察機關共介入命案偵查685件,提出引導取證意見和建議539條,公安機關采納519條,采納率96.3%;共提出糾正違法意見15件,公安機關已糾正15件,糾正率100%。

記者了解到,偵查中的違法偵查行為,尤其是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行為,是冤錯案發生的根本原因。因此,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命案偵查,是加強偵查監督的重要手段和舉措,有助于防范冤錯案的發生。

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對公訴方的舉證和質證活動提出更高的要求。

國家檢察官學院教授繆樹權告訴記者,隨著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不斷深入,各地司法改革具體辦法的紛紛落地,公檢法系統不僅部門和人員配備得到調整,在具體司法辦案過程中,司法理念也在從以偵查為中心向以審判為中心轉變。

“原來有些案件由于偵查機關在證據上把握不準,導致出現一些對起訴和案件進行不利的局面。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刑事案件偵查,有利于偵查機關按照起訴的標準和條件,根據犯罪的構成要件,將關鍵證據及時固定下來,更加準確、全面地把握證據,也便于在接下來的庭審中,更加充分全面展示。”繆樹權說。

提前介入工作機制雖然取得了矚目的成績,但也存在一定問題,主要表現在,檢察機關提前介入的深度和尺度究竟該如何把握以及檢察官本身的業務素質能否適應偵查的問題。

“提前介入、引導偵查,對于檢察官的偵查業務能力提出較高要求,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捕、訴部門的檢察官習慣于案頭作業、書面審查,缺乏偵查業務的歷練和經驗,而提前介入,需要檢察官實質意義上參與偵查,猶如‘秀才遇到兵’,如何訓練并培養檢察官有效引導偵查的能力,是擺在檢察機關面前的一大難題。”萬毅說。(記者 劉子陽 見習記者 張晨 董凡超)

編輯:周佳佳

關鍵詞:檢察機關 前介入熱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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