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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港通規則修訂后明確“不同投票權架構”首次納入條件

2019年10月20日 07:59 | 作者:潘清 |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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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上海10月19日電(記者  潘清)修訂后的《上海證券交易所滬港通業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18日發布,明確了不同投票權架構公司股票的首次納入條件。修訂后的《實施辦法》將于10月28日起施行。

根據《實施辦法》,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股票,屬于恒生綜合大型股指數成份股、恒生綜合中型股指數成份股,且不屬于A+H上市公司的H股的,在首次納入港股通股票時還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在聯交所上市滿6個月及其后20個港股交易日;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當日)中的港股交易日的日均市值不低于港幣200億元;考察日前183日(含考察日當日)港股總成交額不低于港幣60億元;上市以來股票發行人和不同投票權受益人未因違反聯交所對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企業管治、信息披露以及投資者保障措施等方面的規定,而受到聯交所公開指責、其他公開制裁或者觸發不同投票權終止情形;上交所認定的其他條件。

其中,考察日是指具有不同投票權架構的公司在聯交所上市滿6個月后的第19個港股交易日。未能在上述第一項條件規定的最后一個港股交易日滿足納入條件的,則考察日為此后的恒生綜合指數成份股定期調整生效日前的第2個港股交易日。

為配合《實施辦法》修改,上交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對《上海證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風險揭示書必備條款》進行了修訂,新增關于部分港股通上市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權安排的相關風險提示。

編輯:付振強

關鍵詞:條件 修訂 納入 首次 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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