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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文嬪:智慧司法,法治中國的一張亮麗名片

2020年05月16日 11:04 | 作者:吳文嬪 | 來源: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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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政場】

作者:北京市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研究中心 執筆:吳文嬪

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準確把握時代大勢,鮮明提出了網絡強國戰略思想,為建設網絡強國、數字中國指明了前進方向。在司法領域,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推動大數據、人工智能等科技創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深入貫徹落實網絡強國戰略思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著力推進智慧司法建設,提升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能力和水平,助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智慧司法成果紅利持續釋放

智慧司法將大數據思維運用到司法工作中,借助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現代科學技術,通過智能化原理,將數據收集、儲存、運用等環節融為一體,對司法實行統一管理、控制和運用。智慧司法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破解“案多人少”的司法難題;有助于更好實現司法公正,達到“類案類判”的司法裁判常態;也有助于促進司法公開,讓司法權在陽光下運行,進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

當前,應對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智慧司法的優越性得以充分展現。疫情期間,公平正義不打烊,智慧司法建設成果釋放紅利。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通知,對推進在線訴訟作出全面部署。“指尖”立案、“云端”辦案、“智慧”執行……各級法院將訴訟服務從“線下”搬到“線上”,有效緩解了審判壓力,既減少了人員聚集,又充分回應人民群眾的司法需求,為抗擊疫情、保障合法權益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據統計,僅2月3日至3月31日,全國法院網上立案就達70.6萬件,網上開庭15萬件,網上調解30.2萬件。在疫情期間運用互聯網技術開展審判執行工作,依托的正是近年來“智慧法院”建設取得的一系列成果。

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司法

具有中國特色的智慧司法主要包括智慧法院與智慧檢務。智慧法院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與互聯網法院建設開啟了智慧司法新時代。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實現了從立案到訴前、庭前、庭審、裁判等全司法流程的智能化。如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睿法官”辦案系統,基本實現了審判各環節的數字化。通過大數據檢索和算法技術模擬,再現法官辦案的思維方式,為法官提供高效率的輔助支持。互聯網法院則是以跨域立案、跨域案件網上審理、跨域案件執行等為標志的遠程智慧司法模式,將區塊鏈、5G技術融入其中,實現網上跨時空訴訟,在線完成從案件起訴、登記立案、舉證到開庭審理、裁判,直至文書送達和執行的全部審理流程,這是智慧司法實踐成果的集中展現。

智慧檢務則是檢察院檢務工作與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的深入融合與發展。全國檢察機關已進入數據化、科學化、智能化的“智慧檢務4.0”階段。“人工智能+檢察工作”開始應用,如貴州、上海等地智能輔助辦案系統、浙江基于智能語音技術的智慧公訴、江蘇檢察院的案管機器人等。最高人民檢察院進一步強化檢察工作與信息化深度融合,整合完善智慧檢務綜合應用系統,建設完善國家檢察大數據中心和智慧檢務支撐平臺,構建“全業務智慧辦案、全要素智慧管理、全方位智慧服務、全領域智慧支撐”的智慧檢務總體框架。

放眼國外,澳大利亞是世界首個運行視頻遠程庭審的國家,電子法院趨近成熟。美國較早提出法庭“21計劃”的現代審判理念,2001年密歇根州議會通過電子法院法。但電子法院在全美的發展不平衡,各州規則不統一。德國于2013年頒行電子司法法及相關法律,構建了電子司法的整體框架。智慧司法在大數據時代,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先鋒號。雖然西方國家起步早,但中國智慧司法建設勢頭迅猛。我國已建成全球最有影響的裁判文書網,成為世界上公布法律文書、裁判文書最多的國家。我國的智慧法院更是在世界范圍內樹起樣板,“智慧檢務4.0”進入人工智能時代。可以說,智慧司法已經成為中國法治的一張亮麗名片,智慧司法建設為邁向網絡強國奠定了堅實基礎。

著力實現數字法治目標

智慧司法是網絡技術、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區塊鏈與法治結合的動態運行過程,需要統一規劃、深入推進,從而實現數字法治目標。

發展司法大數據,助推智慧司法深入建設。智慧司法建設的必要前提是海量的司法大數據,但既有的司法數據現狀無法完全滿足司法智慧化的需要,有必要建立統一的現代司法大數據庫。當前我國公檢法機關以及司法行政機關均有自建的辦案系統和業務數據庫,出于技術障礙、規范禁止、工作保密等原因,信息壁壘尚未打破,不同機關間的數據不能適時實現線上流轉和共享,與智慧司法的目標存在較大距離。目前不少地方公檢法機關已實現辦案信息線上流轉和共享,初步構建起司法大數據庫。但在中央層面推進信息化建設步伐有待加快,且有必要在技術實施層面與法律規范層面予以雙重保障,盡快建立司法系統信息、數據共享機制。

克服人工智能算法的自動化決策系統的弱點,切實發揮智慧司法的工具性與輔助性價值。人工智能算法能提高辦案效率,做到“類案類判”,但若過于依賴算法,會干預法官判斷,導致“機械司法”。智慧司法只是一種手段,其功能是促進司法的便捷、親民,而非對司法本身的替代。應建立大數據、算法規則事前評估機制以及事后決策審查與檢驗機制,賦予利害關系人針對算法自動決策的內容提出異議或抗辯并獲得解釋的人工干預權,同時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特定案件進行非智能化處置。

依托智慧司法辦案信息,構建一體化智慧司法服務體系。建設智慧司法、數字法治的最終目的是服務人民群眾。在推進智慧司法、建設司法辦案大數據的同時,應整合訴訟服務中心、檢察服務中心和司法行政機關的司法服務系統,構建一體化司法服務體系,為人民群眾提供便捷、高效、優質的司法服務。

《光明日報》( 2020年05月16日 07版)

編輯:董雨吉

關鍵詞:司法 智慧 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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