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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詞一解丨地役權期限
一詞一解丨字里行間讀懂《民法典》系列(十三)
地役權期限
地役權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這里需要注意兩個問題:
首先是“約定期限”。當事人只要協商一致,即可以設定地役權的期限。建議雙方當事人應當在簽訂地役權合同時協商確定地役權的期限,并以書面合同形式記載。
其次是“地役權期限限制”。民法典明確規定,地役權期限不得超過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因此建議地役權人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須與供役地權利人確認不動產上用益物權的剩余期限并具體確定地役權期限,以免因超期導致地役權合同無法完全履行。
上述規定只是一般地役權合同應當包括的條款,僅起到提示性與示范性的作用。地役權合同依據當事人約定訂立,可以不限于前述內容,且合同中缺少其中任何一項也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但合同條款齊備、語義準確,有利于合同的順利履行,因此建議當事人在訂立地役權合同時,可以在法律規定的一般條款基礎上進行更細致的約定。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地役權 期限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