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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印發《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舉措》

2020年12月07日 17:06  |  來源:重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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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舉措》,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區縣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重慶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重點舉措》主要內容如下。

為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夯實基本民生保障底線,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結合重慶實際,制定如下重點舉措。

一、 建立健全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

1. 明確目標要求。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保基本、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救助資源、增強兜底功能、提升服務效能為重點,到2022年左右,綜合救助功能有效發揮、社會救助能力顯著提升、困難群眾獲救高效便捷。到2035年,社會救助制度更加完善,政策銜接更加緊密,救助合力更加凸顯,多樣化救助需求得到滿足,建成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一致的社會救助制度。

2. 構建綜合救助格局。建立健全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與其他保障制度相銜接的分層分類社會救助體系,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創新社會救助方式,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

3. 推進城鄉統籌發展。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加快實現城鄉救助服務均等化。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逐步實現低保標準城鄉統一,有條件的區縣可先行先試。研究解決相對貧困救助幫扶政策措施,加強與鄉村振興戰略銜接。

二、 筑牢基本生活救助

4. 穩步擴大基本生活救助范圍。對符合條件的未脫貧重殘人員、重病患者,以及對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且財產符合相關規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重殘人員、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人員,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實施低保漸退制度,家庭收入發生變化,家庭月人均收入超過但低于低保標準15倍的給予6個月漸退期。將特困救助供養的未成年人年齡從16周歲延長至18周歲。

5. 規范基本生活救助標準調整機制。根據上年居民人均消費支出等因素,合理制定低保標準,并實行動態調整;在低保金補差發放的基礎上,探索分檔發放。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不低于城市低保標準的13倍進行調整,適時調整分檔照料護理標準。認真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

6. 加強分類動態管理。完善基本生活救助家庭財產標準或條件,健全救助對象定期核查機制。堅持低保對象“有進有出”,對特困人員、短期內經濟狀況變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1次;對收入來源不固定、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1次。復核期內救助對象家庭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救助水平。規范救助對象家庭人員、經濟狀況重大變化報告機制,出現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的應主動申報。

三、 加強醫療救助

7. 規范醫療救助制度。建立醫療救助對象及時精準識別機制,做好各類救助對象認定銜接。合理確定參保資助標準和醫療費用救助標準,分類實施參保繳費資助和醫療費用救助。

8. 加強重特大疾病救助。按照國家統一部署,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確保貧困患者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完善疾病應急救助。

9. 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保、大病保險、應急醫療救助制度銜接。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應急救助制度綜合保障作用。實施救助對象就醫“一站式”結算。

四、 抓好教育救助

10. 精準落實學生資助政策。對低保、特困家庭學生,在學前教育階段實施保教費、生活費資助;在義務教育階段落實“兩免一補”;在中職階段實施學費、國家助學金、住宿費資助;在普通高中階段實施學費、國家助學金資助;在高等教育階段實施國家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等資助。

11. 完善學生救助跟蹤管理。加強救助信息比對共享,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獎助學金評定發放等情況進行全過程跟蹤管理,確保足額及時發放到位。

12. 加強重度殘疾人教育。對義務教育階段不能入校就讀的重度殘疾適齡兒童,實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門”,為其建立學籍。

五、 推進住房救助

13. 加強城鎮救助對象住房保障。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年滿18周歲孤兒,采取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方式實施住房救助。

14. 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對符合政策的建檔立卡貧困戶、農村分散供養特困人員、低保戶等重點對象和回村(居)安置的年滿18周歲孤兒,及時納入農村危房改造范圍,落實改造補助資金。探索建立農村低收入群體住房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保障農村低收入家庭住房安全。

六、 強化就業救助

15. 完善就業創業扶持政策。及時為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貼息、社會保險補貼、公益性崗位補貼等扶持政策。對已就業的登記失業低保家庭人員,按其家庭當月核減低保金總額,給予不超過1年的低保就業補貼。

16. 健全就業援助機制。對處于勞動年齡段、有就業需求的就業困難社會救助對象,通過職業指導、崗位推薦、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過渡安置等措施實施就業援助。對有家庭成員處于勞動年齡段、有就業條件的家庭建立完善零就業家庭“發現—援助—消除—穩定”的長效機制,確保至少有1人在1個月內實現就業。做好社會保險接續等工作。

七、 抓實受災人員救助

17. 做好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完善自然災害應急救助制度,逐步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自然災害救助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切實做好應急救助、遇難人員家屬撫慰、過渡期生活救助和旱災臨時生活救助。

18. 做好受災人員冬春救助。開展冬春救助需求評估,精準確認救助對象,妥善解決受災困難群眾冬春期間口糧、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19. 做好受災群眾倒房恢復重建。開展因災倒損住房情況核查,建立倒損住房臺賬。通過政府扶持、鄰里互助、以工代賑、社會捐助和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統籌解決倒房恢復重建資金。

八、 做好急難社會救助

20. 強化急難社會救助功能。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難,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應急性、過渡性生活保障。

21. 完善臨時救助措施。實施基本生活困難急難型和支出型臨時救助。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實行“小金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情況;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探索由急難發生地實施臨時救助。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依據困難情況制定臨時救助標準。全面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提升救助實效。

22. 加強和改進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明確相關部門在街面巡查和轉介處置、身份查詢、行業監管等方面責任,壓實全市各級民政部門、救助管理機構和托養機構責任,切實保障流浪乞討人員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完善源頭治理和回歸穩固機制,做好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工作,為符合條件人員落實社會保障政策。積極為走失、務工不著、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

23. 做好重大疫情災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工作。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和急難情況及時報告、主動發放渠道,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救急難”工作機制。把因突發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員納入救助范圍,向受影響嚴重地區困難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

九、 持續發展其他救助幫扶

24. 加強司法救助和法律援助。依法為符合條件的社會救助對象提供法律援助服務。完善司法救助政策,幫助對權利受到侵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的當事人擺脫生活困境,提供救助幫扶、心理疏導、關系調適等服務。

25. 加強特殊救助幫扶。加強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服務。做好身故困難群眾基本殯葬服務。適時提高殘疾人“兩項補貼”標準,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延伸至低收入家庭。制定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相關政策。加強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等困境兒童服務保障。

十、 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

26. 引導慈善救助。鼓勵和動員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自愿開展慈善救助活動。動員引導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建立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銜接機制。加強慈善組織和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的監管,推進信息公開。按規定對參與社會救助的慈善組織落實稅收優惠、費用減免等,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

27. 鼓勵社工參與。通過購買服務、開發崗位、政策引導、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者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等事務,并為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

28. 促進志愿幫扶。支持引導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發揮志愿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作用。

29. 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和市場主體參與社會救助。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將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十一、 優化社會救助機制

30. 建立主動發現機制。將走訪、發現需救助困難群眾列為村(社區)組織重要工作內容,構建市、區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四級困難群眾主動發現網絡,充分發揮網格員作用,形成村(社區)困難群眾網格化管理。整合求助熱線,開通用好“12349”社會救助服務專線,及時回應群眾訴求。

31. 完善協同辦理機制。市、區縣、鄉鎮(街道)全面推行“一門受理、協同辦理”,鄉鎮(街道)經辦機構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綜合實施社會救助措施的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區縣相關職能部門辦理。

32. 優化審核審批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有條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將低保、特困等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區縣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報社會救助。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健全各級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機制,民政部門可通過相關部門和機構依法依規查詢社會救助家庭及其相關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等信息,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33. 推進智慧救助建設。建立社會救助綜合信息平臺,完善社會救助資源庫,健全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充分運用互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5G等現代化信息技術,統一匯集、互通共享救助幫扶各類信息。推動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

十二、 強化社會救助保障

34. 加強組織領導。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體制。成立市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社會救助工作的統籌領導。區縣黨委、政府要及時研究解決社會救助工作突出問題。市級相關部門要研究出臺具體配套政策,細化實化救助措施,確保各項舉措落到實處。按有關規定積極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加強社會救助惠民政策和典型經驗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社會救助的良好氛圍。

35. 強化分工協作。民政部門牽頭統籌社會救助工作,負責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人力社保、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對低保、特困以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因剛性支出較大影響基本生活的家庭,給予相應的專項救助或實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落實社會救助和保障標準與物價上漲掛鉤聯動機制;財政部門牽頭做好各項社會救助資金保障;大數據管理部門負責加快城市大數據資源中心建設,支持各社會救助部門數據共享;其他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能職責,建立社會救助統計制度,做好社會救助家庭相關信息資源共享等工作。

36. 加強基層能力建設。按照救助對象數量、結構等因素,統籌研究制定完善救助機構、合理配備相應工作人員的具體措施,加強基層社會救助經辦能力。強化鄉鎮(街道)社會救助責任和相關保障條件,村(社區)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困難群眾較多的村(社區)建立社會救助服務站(點)。社會救助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全市各級財政預算。關愛基層社會救助工作人員,提供履職保障。加強業務培訓,打造政治過硬、業務素質高、對困難群眾有感情的社會救助干部隊伍。

37. 強化監督檢查。加強資金監管,規范資金使用,對擠占、挪用、截留和滯留資金等行為,及時糾正并依法依規追究有關責任。加大對騙取社會救助行為查處力度,依法追回被騙款項并追究相應責任。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按照“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經辦人員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編輯:王慧文

關鍵詞:救助 家庭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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