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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會縱容“少年惡魔”嗎?

2024年03月20日 11:13  |  作者:徐艷紅  |  來源:人民政協網 分享到: 

電影《第二十條》的熱議還在持續,“河北邯鄲初一學生被3名同學霸凌殺害掩埋”的消息又讓刑法“第十七條”成為了熱點,同時也引發了全社會對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保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未成年人法治教育的廣泛關注。本報將網友聲音予以整理,特邀請幾位法律專業人士進行解答。

——編者

近日,“3名初中生殺人埋尸案”引發全社會極大關注。3月17日,邯鄲肥鄉區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稱,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件發生后,肥鄉區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3月18日,肥鄉區警方接受媒體采訪稱,被害人尸檢已結束,這個案子肯定要辦成鐵案,每一個細節都要仔細調查,仔細地取證。警方還表示,初步認定這是一起有預謀的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為掩埋尸體分兩次在廢棄大棚挖坑。

此事迅速引爆全網。記者梳理了網友們的聲音后發現,大家“意難平”:不少網友強烈希望此次能突破現有法律規定,判決三個涉案未成年人死刑;網友們認為,未保法應該保護健康正常的孩子,而不應該保護這三個惡魔。部分網友呼吁修改法律,對未成年人承擔刑責的年齡再降低至10歲以上12歲以下;也有網友指責學校對學生欺凌事件疏于管理,家長教育缺位,要求同樣追究學校老師及家長的責任。總之,面對屢屢發生的學生欺凌事件,公眾呼吁有關部門出臺強有力的治理舉措。

未保法并不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法

網友:未保法不應該保護這三個如此殘忍的未成年惡魔!

李春生(十三屆武漢市政協委員、湖北律協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主任):未保法是國家制定的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利的基本法和專門法,惠及全國未成年人。這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犯罪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學生欺凌事件構成治安案件的依法由公安機關進行治安處罰,對構成犯罪和本案這樣的情節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惡劣的未成年人嫌疑人來說,應該會依照我國刑法給予刑罰處罰,而不是依照未保法處理。說未保法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法,是對法律的褻瀆,既不是事實,也誤導群眾。

但需要指出的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如何科學有效地預防和治理是世界公認的難題。大量研究表明,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簡單地予以“以眼還眼,以牙還牙”報應性的懲罰,甚至完全套用成年人的監禁措施,只會進一步阻斷其正常融入社會的過程,會將他們推向社會的對立面,對社會造成更大的危害。

網友:希望突破刑法現有規定,判決這三個孩子死刑!

彭新林(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理事):網友的訴求很正常,本案確實沖擊了社會的容忍底線,觸及到了公眾最敏感的神經,家長們會感同身受,會產生共情效應。但本案畢竟是個極端個例,案件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后果嚴重,相信三個涉罪未成年人肯定會受到相應懲罰。具體怎么懲處,要經嚴謹而理性的司法過程去決策。

一般來說,法律是相對理性的產物,是為規制大多數人的行為。低齡特別是14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之所以走向違法犯罪的道路,通常還是因為他們心智發育尚不健全、人格尚未定型、尚不具備完全辨識控制的能力,同時,往往與家庭教育、社會環境及社會治理等有關。對于未成年人這個群體,全社會還是要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教育感化挽救涉罪的未成年人,促其改惡向善,這是教育未成年人的基本原則。

單純降低刑責年齡不能解決根本問題

網友:希望承擔刑責的年齡再下降為10周歲以上12周歲以下。

李春生:單純降低刑責年齡并不能解決根本問題。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項長期性、艱巨性和復雜性的社會系統工程,要從源頭上落實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的制度措施,除了立法、司法機關,更需要家庭、學校、社會都參與其中。

彭新林:下調年齡治標不治本。現在國際社會普遍把14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的下限,是有廣泛共識的。現在孩子雖然身體成熟得早、發育加快,但是學習、實踐和試錯的成長期并沒有縮短,心智成熟的年齡也沒有明顯提前。也就是說,硬件有了,但軟件沒跟上。

沈騰(北京市政協委員、民進中央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北京市帥和律師事務所主任):社會上還有一種聲音,呼吁將學生欺凌入刑。從法律角度來看,未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而刑法懲罰嚴重犯罪。對于一般欺凌行為,由于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需要更多的教育和引導。不能一概而論地將所有學生欺凌事件都納入刑法處罰的范疇,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判斷和處理。

網友:學生欺凌導致如此嚴重后果,學校老師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家長都有責任,應該追究他們的責任。

彭新林:刑事責任跟民事責任不一樣。對于民事責任來說,因十幾歲的未成年人大多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他們的父母或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當然,如果未成年人父母或者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但就刑事責任而言,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就是罪責自負,即由犯罪者本人承擔刑事責任,而不株及他人。

當然,學生欺凌不是一個純粹的法律問題,更多的是社會問題,需要多方通力協作。實施欺凌的未成年人犯罪是綜合因素促成的,家庭、學校都有責任,但至少目前來看,還沒有看到直接追究家長、學校老師刑事責任的先例,他們主要是承擔民事責任,最多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當然,由于本案的犯罪性質、情節和后果都十分嚴重,根據民法典、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關規定,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如果有證據證明家長、學校未盡到監護、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至少,未來修法時可以考慮發生學生欺凌的惡性事件,如果家庭、學校未履行相關的職責和義務,情節嚴重的,可以考慮以不作為犯罪論處,追究相關老師及家長的刑事責任。

李春生:學生欺凌同未成年人犯罪問題一樣,是世界性難題。特斯拉首席執行官馬斯克讀書時就曾遭同學欺凌毆打,幾十年后還做了鼻子矯正手術。我國對于學生欺凌,國家層面有未保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還有一系列文件。如2016年4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印發《關于開展校園欺凌專項治理的通知》;2017年12月,教育部聯合公安部等11部門印發《加強中小學生欺凌綜合治理方案》,2021年2月,教育部制定了《防范中小學生欺凌專項治理行動工作方案》等。這些規定需要切實落實,在全社會形成反學生欺凌的良好氛圍,最終形成保護未成年人的合力。

專門矯治教育對未成年人有一定的懲罰性

網友:假如這三個孩子年齡不超過12歲,就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會對他們進行專門矯治教育,三年后他們就可以回歸社會,可大家的感情上難以接受。還有更好的辦法嗎?

彭新林:專門矯治教育對未成年人也有一定的懲罰性,有專門的場所,并實行閉環管理。經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評估同意,教育部門會同公安機關可以決定對因不滿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進行專門矯治教育,公安和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未成年人的矯治工作,教育部門承擔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專門教育矯治結束后,會進行系列評估,合格后再轉到普通學校。對這些涉罪未成年人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法制教育、心理教育、勞動教育,甚至是職業教育。

在國外,基于保護社會的秩序與安全的需要,對于具有社會危險性的特定行為人,可以采取具有司法處分性質的特殊處理措施即保安處分,保安處分并不屬于刑罰。這一法治經驗值得我們重視和參考,可以考慮在未來的立法中增補,從而為規制和改造這些矯治教育無效的涉罪未成年人提供有力的法律手段,只要該未成年人的惡習和人身危險性還沒有消除,就可以繼續采取保安處分措施。刑罰主要是針對已然之罪進行懲處,而保安處分則側重對未然之罪的預防,未然就是還沒有實施但有犯罪的可能性。保安處分也是未來可以考慮的方向。總體上說,我們現在仍然是刑罰一元化的犯罪法律后果框架,未來的刑法改革特別是在少年刑法中,完全可以考慮采取刑罰和保安處分二元制。當然,現在刑法中規定的職業禁止措施,人民法院對特定犯罪人做出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內從事相關職業的決定,其目的和作用就是對犯罪行為進行特殊預防,也具有保安處分制度的某些特征,未來可以考慮借鑒更多的好的做法。

國外還有些經驗值得借鑒,比如,英美法系國家對低齡未成年人實施犯罪是否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判斷,有一個“惡意補足年齡”規則。即未成年人的年齡雖然沒有達到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但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實施犯罪時是出于惡意,是能夠辨別是非的,就可以推定他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這對我國完善刑法提供了有益的啟示和借鑒。

預防學生欺凌落地見效的“最后一公里”需要打通

網友:國家雖重視預防學生欺凌,但似乎效果不佳。

馮傳江(黑龍江省政協委員、民盟哈爾濱市委員會常委):從這件事情可以看出,未保法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貫徹和落實還需進一步加強,在落地見效方面,“最后一公里”還沒有打通。同時,對學生欺凌現象應再次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重視。

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師,建議相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違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規定的行為,要給予積極糾正和處罰;學校應高度重視學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建立學生舉報直通制度,同時建立雙方家長的溝通機制;學校要堅決制止并嚴格處罰欺凌行為,并將對情形惡劣或屢教不改的欺凌施暴人的處罰結果,記入學生檔案;學校應積極落實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八條“聘任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的規定,由以上人員,負責預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開展和防控校園欺凌工作。每年要就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和學生欺凌的防控工作,向學校和家長述職;法治副校長、校外法治輔導員積極主導學生的法治教育工作,宣傳正當防衛的適用范圍,喚醒學生反欺凌的防衛意識,增大學生欺凌成本,以達到杜絕學生欺凌的目的。

沈騰:關于學生欺凌的相關法律和條例都有,但從媒體報道的情況來看,顯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和理解的偏差。對于學生而言,盡管學校可能會定期開設法治教育課程,但由于課程內容的深度和廣度有限,以及學生自身對法律問題的忽視,他們可能并不完全了解這些規定的具體內容和意義。而對于老師和家長,雖然他們對孩子的教育問題非常關注,但由于法律知識的欠缺和對學生欺凌問題的輕視,他們也無法全面了解這些規定的細節和重要性。因此,宣傳和教育顯得尤為重要,需要通過更多的渠道和方式進行宣傳,以提高老師、家長和學生的認知。

另外,法治教育欠缺有效的宣傳。盡管各個學校都會對未保法及教育部等相關部門出臺的防止學生欺凌的規定進行宣傳,但由于宣傳方式單一、宣傳內容枯燥等原因,導致效果不佳。此外,對于家長和學生來說,他們更關注孩子的學業成績,對法律問題的關注度相對較低,為此,需要采取更加多樣化和有針對性的宣傳方式,如通過生動的案例、互動性強的活動等,強化宣傳效果。

學生欺凌事件雖然發生在學生之間,但卻是一個深層次的學校文明生態和刺痛家庭、社會的問題。從法律角度和社會心理角度,我建議:首先,學校應當加強法治教育,讓學生了解法律的重要性和底線,可以嘗試法治課程進校園,成為必修課。增強他們的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其次,學校應當建立完善的學生管理制度和監管機制,加強對學生的日常管理和監督,及時發現和制止欺凌行為。建立欺凌行為施暴者和正義制止者獎懲制度。同時,學校還應當加強與學生家長的溝通,共同維護學生的權益和安全。此外,對于發生欺凌事件的學生,學校應當及時采取措施進行干預和處理,如進行心理輔導、實施懲戒等,以維護學校的安全和穩定。

總之,學生欺凌事件是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關注和努力。只有通過加強法治教育、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管和執行等措施,才能有效地預防和減少學生欺凌事件的發生,保護未成年人的權益和安全。 

編輯:位林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