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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布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
跨境網絡賭博平臺非法贏取賭資89億余元近年來,境外賭場和網絡賭博犯罪集團對我國公民招賭吸賭問題日益突出。此類犯罪導致境內資金大量外流,易衍生綁架、偷越國(邊)境、敲詐勒索、非法拘禁、詐騙等多種犯罪,滋生黑灰產業鏈,與之相關聯的“地下錢莊”跨境洗錢等犯罪還加大我國金融風險,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經濟安全。
為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指引作用,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6件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跨境賭博及其關聯犯罪依法從嚴懲處的原則立場,同時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確保精準打擊。其中一起案例“被告人張某寧、鐘某新等34人開設賭場、非法經營案”,涉案跨境網絡賭博平臺非法贏取境內參賭人員賭資89億余元引人關注。
案例顯示,2007年以來,澳門某博彩公司股東、董事周某華(已另案判刑)在澳門等地賭場承包賭廳,2015年以來在菲律賓等地先后開設多個網絡賭博平臺招賭。為牟取巨額利益,周某華招募他人擔任賭場代理,逐步形成以周某華為首,以被告人張某寧、鐘某新等股東級代理為骨干,成員固定、層級明確、人數眾多的跨境賭博集團。通過代理組織中國內地公民前往澳門賭博或參與跨境網絡賭博;在內地成立資產管理公司幫助換取賭博授信或籌碼并追討賭債;利用地下錢莊等第三方結算賭資;設立或通過內地技術服務公司提供技術支持。截至2021年11月,該跨境賭博集團共發展股東級代理480余人(其中中國籍280余人),發展普通代理6萬余人(其中中國籍3.8萬余人),發展境內參賭人員會員6萬余人。至案發,查明涉案跨境網絡賭博平臺非法贏取境內參賭人員賭資89億余元。
為替跨境賭博集團牟取非法利益,2018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張某寧在周某華的指使下虛構投資合作協議等,利用所控制的多個代持公司銀行賬號,多次進行資金跨境兌付,金額共計11.5億余元,非法獲利1700余萬元。
本案經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現已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寧等受周某華指使在中國境內成立公司,接收跨境賭博集團的賭資、賭債并運營管理;被告人鐘某新等入股參加跨境賭博集團,組織、招攬境內公民赴境外賭博、參與跨境網絡賭博,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且屬情節嚴重。張某寧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其行為又構成非法經營罪,且屬情節特別嚴重。在跨境賭博犯罪集團中,張某寧、鐘某新等是骨干成員,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在非法經營共同犯罪中,張某寧系從犯,可依法減輕處罰。張某寧等歸案后主動坦白犯罪事實并認罪認罰,分別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綜上,對被告人張某寧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十萬元;對被告人鐘某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其他被告人以開設賭場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至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至五萬元不等。追繳、沒收各被告人供犯罪所用財物、賭資、違法所得及其收益、孳息。
最高法相關人員在介紹該案的典型意義時表示,近年來,部分跨境賭博犯罪集團為牟取不法利益,招募境內人員擔任代理,組織、招攬我國公民出境賭博,開發賭博平臺及App招攬我國公民進行網絡賭博,并在境內成立資產管理公司接收管理賭資賭債、買賣外匯進行非法經營。此類跨境賭博集團一般實行公司化專業經營,內部層級明確,分工細致,招攬賭博人數眾多,與境內“地下錢莊”配合,致使境內巨額資金流出,社會危害極大。
本案參與人員眾多,涉案金額甚巨,社會影響惡劣。被告人張某寧還違反國家規定,非法買賣外匯,擾亂金融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人民法院對跨境賭博犯罪集團首要分子、骨干成員從嚴懲處,充分發揮了刑罰的震懾作用。(記者 徐艷紅)
編輯: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