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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禁止人肉搜索曝光個人隱私 “水軍”發(fā)帖連帶擔責

2014年10月10日 10:19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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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9日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利用信息網絡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該司法解釋將于10月10日起施行。

  這次出臺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此外,司法解釋規(guī)定“被侵權人因人身權益受侵害造成的財產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具體案情在50萬元以下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shù)額。”

  焦點1 個人隱私禁“人肉”曝光

  最高法新聞發(fā)言人孫軍工稱,在互聯(lián)網時代,個人信息尤其是個人電子信息的保護正面臨著諸多挑戰(zhàn)。個人信息的收集幾乎無處不在,個人信息的內涵越來越豐富,范圍越來越廣。因此,在互聯(lián)網上保護公民個人信息是司法的一項重要任務。

  根據(jù)《規(guī)定》內容,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公開自然人基因信息、病歷資料、健康檢查資料、犯罪記錄、家庭住址、私人活動等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造成他人損害,被侵權人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法院應予支持。

  該項條款還專門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經自然人書面同意且在約定范圍內公開的、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圍內的、自然人自行在網絡上公開的信息或者其他已合法公開的個人信息、以合法渠道獲取的個人信息等情形。

  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顧培東認為,當前在互聯(lián)網上,基于私人目的的“人肉搜索”行為時有出現(xiàn),被侵權人的個人信息很可能在網上被公布,這給很多被侵權人造成困擾。《規(guī)定》的這項條款實際上從法律層面上對這種行為進行約束,另一方面又對這種行為進行規(guī)范。

  【案例】 因懷疑中學生徐某在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被告人蔡曉青將徐某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上傳到其微博上。一個多小時后,網上的人肉搜索就將徐某的個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學校、家庭住址和個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這些信息也被服裝店主蔡某用微博發(fā)出。兩日后,徐某跳河自殺。

  【裁決】 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蔡曉青因懷疑徐某在其經營的服裝店試衣服時偷了一件衣服,竟在該店的視頻截圖中配上“穿花花綠綠衣服的是小偷”等字幕后,上傳到其微博上,公然對他人進行侮辱,致徐某因不堪受辱跳河自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侮辱罪,應依法懲處。鑒于案發(fā)后被告人親屬與被害人親屬達成調解協(xié)議,被告人親屬對被害人的親屬賠償了經濟損失,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被告人當庭認罪,確有悔罪表現(xiàn),法院依法給予從輕處罰,以侮辱罪判處被告人蔡曉青有期徒刑一年。蔡曉青不服上訴,汕尾中院二審維持原判。據(jù)《南方都市報》

  焦點2 大V轉侵權信息或擔責

  《規(guī)定》還首次明確了利用自媒體等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程度認定問題。

  在信息傳播的形態(tài)上,以社交網絡為媒介的轉載等二次傳播,影響巨大。

  對此,《規(guī)定》稱,法院認定網絡用戶或者網絡服務提供者轉載網絡信息行為的過錯及其程度,應當綜合轉載主體所承擔的與其性質、影響范圍相適應的注意義務;所轉載信息侵害他人人身權益的明顯程度;對所轉載信息是否作出實質性修改,是否添加或者修改文章標題,導致其與內容嚴重不符以及誤導公眾的可能性等因素。

  最高法民一庭副庭長姚輝告訴記者,就這類案件來說,從法院每年總案件的受理量來看,在民事案件的各種類型當中,關于自媒體侵權的案件數(shù)量并不是太突出。但隨著網絡技術的發(fā)展,隨著溝通和交流方式的變化,這類案件將來可能會出現(xiàn)的比較多一些。

  姚輝進一步解釋說,這個規(guī)定將來會比較多的對自媒體發(fā)生約束。判斷過錯的一個前提就是“注意義務”,你的“注意義務”越大,可能認定你過錯的程度就越大。如果一個普通老百姓,他在網上看著好玩兒就轉了,他的過錯程度可能就比較低或者沒有過錯。如果他是一個大V(名人),擁有那么多的粉絲,他就應當知道發(fā)出去會影響多少人,影響力有多大,在法律義務上要有更高的注意力,轉發(fā)要謹慎。

  【案例】 2003年,華商晨報發(fā)表“持偽證、民告官、騙局被揭穿”一文;同日新浪網轉載了上述文章。2006年6月9日華商晨報社在當日報刊尾版夾縫中刊登了對徐杰敖的致歉聲明,但是字數(shù)、篇幅確實過小不是很顯著。徐杰敖以新浪公司未及時更正為由請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裁決】 法院認為,新浪在其網站上轉載華商晨報的侵權文章并無不妥,但在法院于2004年年底認定華商晨報的行為構成侵害原告名譽權且其在報紙刊載致歉聲明后,新浪公司仍未更正或刪除該信息。因華商晨報的致歉聲明篇幅過小且位置不顯著,因此新浪公司雖不具有主觀惡意但卻具有過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法院判定新浪賠償原告人民幣8萬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人民幣2萬元。據(jù)新華社

編輯:于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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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人肉搜索 曝光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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