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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被冤殺人坐牢5年無罪釋放 申請84萬國家賠償(圖)

2014年11月23日 11:18 | 來源: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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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判無罪

  2014年4月2日,陳琴琴案再審二審,由甘肅省高院直接開庭。婁秋琴結合尸檢報告,提出了諸多質疑:陳供述中的投毒湯菜中,有“捏碎的雞蛋”和“半個饅頭”,為何在尸檢胃容物中只有“菜葉”?為何在陳自述的藏毒地點“雜物房”的“桌縫處”,未檢測到毒鼠強成分?為何在曉霖吃飯的陳家,現場勘驗提取不到其足跡或毛發痕跡?……

  本科專攻刑事偵查的婁秋琴律師曾在實地調查中還發現,陳琴琴所說的那種老鼠藥根本無法塞進其所稱的桌縫里。結合證人證言,她又發現,曉霖還沒走到陳琴琴家就去地里干活了,回來至少是晚上7點半以后。“她回家時是上坡,需要比下坡用時延長一倍,而此時被害人早已回到家中。主審法官也到實地調查過,我的這些觀點后來在法庭上都被認可了。”

  2014年9月30日,陳琴琴被甘肅省高院再審二審改判無罪,曾經的“投毒殺人”犯當庭釋放。在被警方以配合“調查”為名從家中帶離1830天后,她回到了位于通渭縣榜羅鎮張川村的家。這一刻是2014年“十一”當晚,各戶人家正燒炊做飯。

  夢魘哀號

  從2009年9月30日被刑拘,到2014年9月30日無罪獲釋,整整5年的牢獄磨難,讓52歲的陳琴琴遠比實際年齡蒼老。

  “出獄到現在,她的低壓沒有下過100,高壓總在200左右,全身關節痛也經常發作。”林芳萍說。

  北青報記者調查得知,陳琴琴的虛弱,除了精神受屈、肉體受虐外,還與她持續5年的“苛責待己”有關。除了監所內沒啥油水的飯菜,陳不許自己多花一分錢。探訪過陳琴琴的律師,從看守那兒得到過相同訊息:陳琴琴從不亂花一分錢。這進一步加重了她的營養匱乏。

  “家里常托人帶錢去,想讓她能像別人那樣,買些方便面、火腿腸、豆奶粉補充營養……但她總想省下每分錢用來打官司。”林芳萍說。

  在女兒林芳萍眼中,獲釋后的陳琴琴并未如釋重負,而是整天唉聲嘆氣。“我媽平時說的最多的,就是‘你們為我打官司拉下的饑荒,我身體好些可以打工還,可是死去的老人,我拿什么換回哪?”原來在陳琴琴被認定為殺人嫌犯后,與她一起生活的公婆為這事郁郁寡歡,一年內相繼離世。

  林芳萍告訴北青報記者,每到夜晚,陳琴琴一旁的親人都會被她在夢魘中的哀號驚醒:“別打我,我真的沒有干!”“你們一定要相信我,我沒干!”林永清說,每天清晨五點,他都會看見老伴干坐著發愣,問她怎么了,說是在看守所里“習慣了”。

  約法三章

  對于這次國家賠償申請,林芳萍認為“這不僅僅是錢的事情,更是對母親冤獄的一種說法”。她告訴北青報記者,就在法庭宣判母親無罪之前,兩次判決死緩的定西中院法官曾召集她前往“協商”,傳達了三點“要求”,其一就是陳琴琴被釋放,只是檢方沒獲得其殺人證據,屬“疑罪從無”判定。

  “我當時就表態:如果這樣,我寧愿先不領人,配合你們查清事實,直到抓住真兇為止。我們只接受‘無罪’判決……”林芳萍說。

  在長達五年的奔走上訴中,林芳萍說自己從當初的“法盲” 、“門外漢”,已經“蛻變”成粗通法律之人:“我曾從書上獲知,對按疑罪從無原則、以證據不足宣告無罪的案件,是否應予國家賠償,審判實踐中有完全相反的做法。”

  “如因‘疑罪從無’不予賠償,這對我們明顯不公。真兇沒有找到,不是我媽的錯,而是公安的問題,即使曉霖是自殺,也沒理由不賠我們。查不清真相不是我媽的問題,我只認判決書上‘無罪’二字。”林芳萍說。

  律師婁秋琴也認為,這個案件歷經五年,從兩次判處死緩,到最終改判為無罪,并不像佘祥林、趙作海等案件那樣,是因為“真兇出現”或者“亡者歸來”,而是因檢方舉證的證據未能達到確實充分且形成閉合證據鏈的證明要求,是根據 我國刑法“疑罪從無”精神而做出的無罪判決。

  “因此,雖然法院依法作出了宣告無罪的判決,但他們仍會向家屬傳達一種信號,就是這個案件并非是絕對的無罪案件。”她告訴北青報記者,對因證據不足而作出無罪判決的案件應否予以國家賠償,在國家賠償法修訂前的實務操作中存在爭議。按1994年國家賠償法相關條款的字義理解,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案件,并不必然表明客觀上沒有犯罪事實,對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或者逮捕也不必然就是錯誤的。是否應予賠償,還應依法確認。但到了2010年《國家賠償法》修訂后,這樣的障礙就不存在了,明確規定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當事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對于是否因證據不足,不再進行區別對待。

  婁秋琴強調,有人認為因證據不足被決定不起訴或宣告無罪的公民,因為存在被重新起訴和判刑的可能性,所以不能享受純粹無罪公民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國家賠償的權利,如果按照這樣的思路和邏輯,這些人的頭上永遠會懸掛著一把“達摩克利斯劍”,他們的合法權利將長期或者終身得不到保障,這嚴重背離了現代司法理念,也違反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和精神。

  文并攝/本報記者 張倩

  【延伸閱讀】

  去年幾例獲國家賠償案例

  2013年3月,法院因“不能排除系他人作案的可能”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兩人被錯誤羈押3596天后,共獲得了221萬多元的國家賠償。

  2013年4月因“證據不足”,李懷亮被判無罪,2013年12月,被限制人身自由4282天后,李懷亮共獲得98萬元國家賠償金。

  2013年5月,吳昌龍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判無罪,2013年12月,被羈押4215天的他領取了126萬多的國家賠償。

  2013年12月,被羈押12年多的陳科云領取了125.9萬的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門檻已逐漸降低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國家賠償案件審結數量從2009年本呈下降趨勢的1531件,上升至2011年的2035件、2013年的2045件。

  不過,全國3000多個基層人民法院,審結數卻多年只有2000起左右,一些學者認為不合常理。有人推測,有的矛盾或流向了信訪等渠道,國家賠償的救濟功能未充分施展。但眾多學者、法官都認可的是,國家賠償門檻逐漸降低,這的確是一個進步。(綜合中青在線、都市時報報道)

編輯:牟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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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女子被冤殺人坐牢5年 無罪釋放 國家賠償 投毒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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