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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細則更重要

2015年09月06日 16:38 | 作者:侯 江 | 來源:北京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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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報道,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修訂通過的新《廣告法》,于今日起正式實施。廣告亂象對消費者造成困擾和損害,這里不用再一一列舉。新《廣告法》開始實施,廣大消費者自然會有所期待。

  新《廣告法》中有一條規定,卻引起了爭論。那就是,未滿十周歲的兒童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要說這場爭論,自新《廣告法》4月24日頒布以來,已經持續了好幾個月。

  不知有多少人對于“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的規定理解得不透徹。媒體報道中有官方的解釋:做廣告是指兒童可以作為廣告的表演者。例如,一個空調廣告要表現舒適性,可以出現家長抱著兒童入眠的畫面。這類廣告可以出現兒童形象,且廣告商支付兒童表演勞務費。而廣告代言人一般可識度較高,多為明星代言。代言人一般會與廣告商簽署長期的代言合同,廣告商支付的是高額的代言費,而非勞務費。根據新《廣告法》,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不得代言。那么,如何界定“代言人”和“表演者”?官方解釋是,工商部門會根據兒童做廣告的形式、費用支付等辨別。新《廣告法》實施后,對違法利用十周歲以下兒童做代言人的行為,工商部門會依法查處。

  十周歲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界定?為什么要選擇十歲當門檻?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所來如此。未滿十周歲的孩子,不能列為被告參加訴訟。也就是說,一旦孩子擔當了虛假廣告的代言人,未滿十歲,無法究責。

  明白十歲的重大意義,可能對許多家長很有啟發,可以以此來教育孩子規范自己的行為。雖說自古就有七八九嫌死狗的諺語,但是對于大多數人來講,區分一個九歲孩子與一個十歲孩子的難度還是很大。當然,新《廣告法》出臺,眾多廣告商和童星家長應該能對十歲這個年齡界限有了清晰的認識,但是,也還有其他的問題需要探討清楚。

  “可以做廣告,但不能做代言人”這個提法,可能應該有更清楚的解釋。假設一個未滿十周歲的孩子長期以主角的方式“出演”某廣告,且費用一直是以“勞務費”的方式支付,工商部門如何對待?前幾天看某衛視某高收視率娛樂節目,一眾長期站在臺上的“兄弟”們,刻意地以調侃的方式齊聲表示自己是“嘉賓”而不是“嘉賓主持”。不知出臺“不得設置‘嘉賓主持’”規定的相關部門,看了這個場景,會是什么感想?

  真心希望工商部門不會到類似時刻感覺到左右為難,難以取證。當然,這里首先是希望所有商品代言人統一不要小于十周歲,所有未滿十周歲兒童的法定監護人不要企圖鉆法律的空子。但是,林子大了什么鳥都有。對付想打法律擦邊球的人,最好還是出臺更明確的細則,讓他們無縫可鉆。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廣告法》 兒童代言人 明星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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