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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因外遇舍棄20年婚姻 卷走50萬夫妻共同財產

2015年10月16日 15:41 | 來源:廣西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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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情復雜

  到底要不要到法院告前夫

  今天大家都在罵我“傻”,怪我過于信任前夫,沒有在離婚前就把財產分割好。我聽了就哭,怪自己太天真了。

  我以為,我們畢竟夫妻一場,還有一個兒子,就是念在兒子的份上,他也不能做出太絕情的事,不可能獨吞了那50萬元。誰能想到,他竟不打招呼就把所有的錢都拿走了。

  我忍不住給兒子打了電話,將他爸爸獨吞財產玩消失的事告訴了他。

  兒子在電話那頭哭了。兒子說,他早在幾天就知道我和他爸爸離婚了。他不想問,就是怕我傷心。

  我問兒子接下來該怎么辦,兒子沒有回答,只讓我自己拿主意。

  我知道,孩子心里不好受。他現在在部隊,不可能老是回來處理這些事情。

  有人勸我到法院告阿建,我在猶豫。我實在不忍心讓兒子再為我的事情痛苦難過。

  律師點評

  簽訂離婚協議需注意以下4點

  點評人:廣西錦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 戴紅斌

  離婚協議本身不屬于可以要求法院強制執行的協議。遇有一方對于其中條款約定事項再起爭議,或反悔不予履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履行原協議內容。經人民法院審理并判決后,原告可依判決書向人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

  離婚協議本身是否能得到當事人雙方自覺履行,無法預見和確保,但可從以下幾個方面盡量促進協議履行,減少糾紛,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1. 從實踐案例中來看,簽訂協議又反悔的,常常是因為約定不明或約定不合法。僅拿財產分割一點來看,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如有遺漏或將個人財產納入分割,日后自然易起紛爭。

  2. 有了協議,應當明確約定履行期限,否則一方就會無期限拖延,協議本身就被架空。

  3. 協議本身如能適度約定違約條款,給想要違約的一方增加違約成本,相當于施加了一定的心理壓力,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協議的履行。

  4. 依照履行行為的性質,采取備用方案以備不時之需。比如,需要對方協助履行各類需登記的產權的過戶手續,可以提前讓對方寫下合法的授權委托書。事后,如果對方不配合,自己也可單獨完成。(生活報記者 覃燕燕 整理)

  新聞鏈接

  丈夫暗藏“小金庫” 離婚后妻子仍能追回

  婚姻存續期間丈夫隱瞞財產,離婚1年之后才被前妻發覺。遼寧省鞍山市一個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起民事案件,前夫暗藏的“小金庫”被已經離異的妻子追回了一半。

  鞍山女子劉紅(化名)和前夫王強(化名)于2008年協議離婚。王強給劉紅10萬元,而王強名下幾張銀行卡里的共計幾百元,兩人也進行了平分。但是,劉紅卻不知道王強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部分銀行卡上的資金進行炒股,而且其中一張銀行卡上還辦理了股票交易賬戶。2006年和2007年,王強分兩次從有股票賬戶的銀行卡上共計取走25萬元。

  原來,不懂炒股的劉紅并不知道,放在股票賬戶里的資金直接通過銀行卡查詢是查不到的,必須通過股票賬戶轉銀行賬戶,才能通過銀行查詢。

  二人離異后,劉紅經朋友提醒,覺得王強收入頗豐,不應該只有那么一點兒財產。經過查證,劉紅發現王強在2006年和2007年從銀行卡上分兩次共提走25萬元一事。通過咨詢律師得知,這部分財產也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劉紅向王強討要,王強不給,劉紅便將前夫告上了法庭。

  鞍山市鐵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王強提走的這兩筆資金應作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判處王強給付劉紅12.5萬元。此案的主審法官表示,如今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夫妻共同財產范圍也越發廣泛,離婚時財產認定、分割也越發復雜。一旦離婚,就要明算賬,而前提必須是知道夫妻共同財產究竟有多少,并取證、舉證,才能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丈夫隱瞞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后妻子訴再分割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哪一方取得的財產均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進行分割。如離婚時一方隱瞞、轉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另一方發現后可在法定期限二年內主張權利,進行分割。湖南省津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原告樊某訴被告朱某離婚時隱瞞夫妻共同存款3.2萬元,現要求分割的離婚后財產糾紛案。法院經審理查明后,依法判決朱某給樊某支付1.6萬元。

  樊某與朱某于1990年2月登記結婚。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1年3月離婚。朱某與樊某離婚5年前朱某背著樊某在某商業銀行設立了賬戶,將自己平時的加班工資,空余時間在外修理電器所得存入該賬戶上。至2011年3月止,朱某的賬戶上已有存款3.2萬元。樊某與朱某離婚時,朱某將該賬戶上的存款隱瞞未進行分割。2012年6月,樊某發現朱某在與自己離婚前還有銀行存款3.2萬元未處分,于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再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賬戶上的3.2萬元存款雖系自己平時的加班工資及空余時間在外修理電器所得,但所得時間是在與樊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根據我國婚姻法有關規定,屬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依法予以分割。樊某與朱某離婚時朱某未如實報告,隱瞞了該存款,其行為違反了婚姻法相關規定。現樊某訴請分割,符合法律規定,故法院作出了前述判決。

 

 

編輯:玄燕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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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婚姻 外遇 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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