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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征夫:嫌犯電視里認罪不等于真有罪

2016年03月02日 11:30 | 作者:賈世煜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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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全國政協委員、全國律協副會長朱征夫在接受新京報記者專訪時表示,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要慎重。


朱征夫認為,讓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容易導致“輿論審判”,不利于法院的獨立審判,也不利于司法公正。


這次,朱征夫參加兩會,繼續關注防止冤假錯案,他一口氣帶來9條建議,均與此有關。


朱征夫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朱征夫 全國政協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朱征夫今年兩會擬提建議


1 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要慎重

2 嚴格言詞證據的采信標準

3 降低非法證據排除的門檻

4 偵查機關不宜在案件判決前搞立功授獎

5 擴大取保候審的適用范圍

6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7 創造條件讓法官敢于依法作無罪判決

8 少安排法官開會

9 適時批準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力國際公約》


【嫌疑人上電視認罪】

“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不利于司法公正”


新京報:今年你在提案中提到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的問題,你的觀點是什么?


朱征夫:我的建議是別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從法律上來說,如果沒有證據佐證的話,在電視上認罪是不應該采信的。因為有太多的可能性會導致犯罪嫌疑人違背意愿和違背事實認罪。在法院判決之前,要避免整個社會把他們當做罪犯來對待,否則對他們不公平,萬一法院后來判他們無罪呢?


新京報: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算是口供嗎?


朱征夫:算是。這種口供有證據效力,但單憑口供是不能證明當事人有罪的。


新京報:提出這個建議出于哪些考慮?


朱征夫:我比較關注有罪推定的現象,讓犯罪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是對其進行有罪推定的一種形式。從我觀察到的案件情況來看,上電視認罪有違背當事人意愿的情況,也有違背事實的情況。


新京報:從司法角度分析,讓嫌疑人上電視認罪,會帶來哪些不良后果?


朱征夫:這影響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實施,而且會干擾法官的審判。會使檢察機關和審判受到偵查機關的壓力,不利于檢察院的獨立審查起訴和法院的獨立審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護和司法公正。


新京報:從輿論角度講,會有哪些不當之處?


朱征夫:容易導致“輿論審判”。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再經過媒體報道、傳播,就會誤導公眾認為嫌疑人就是有罪的。這種情況下,如果證據不能支持,法院依法判無罪的壓力就更大了。


辯說


犯罪嫌疑人在電視上認罪,并不等于真的認罪,更不等于真的有罪。嫌疑人失去人身自由后,在多種情況下,均可能違背其真實意思而上電視認罪。嫌疑人還可能因為不懂法律而誤以為自己犯了罪,甚至可能有意替他人頂罪,所以只有認罪沒有充分證據佐證,并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言詞證據】

“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新京報:請具體講一下嚴格言詞證據采信標準的建議。


朱征夫:言詞證據須有實物證據佐證才能采信。現行的證據制度太注重言詞證據,單憑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就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而言詞證據主觀性強,客觀性差,犯罪嫌疑人口供、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也可能逼出來,誘出來。


新京報:能否舉例說明。


朱征夫:比如說,在一起行賄受賄案件中,行賄人說自己送了錢,受賄人說自己收了錢,如果只靠言詞證據就可以給他們定罪。但事實上,這種口供通過逼供、誘供、騙供等方式都可以得到。而且,在這種情況下還有可能出現栽贓陷害的情況。所以說,一定要有實物證據佐證,僅僅依靠言詞證據是很容易冤枉無辜的。


新京報:從司法機關的具體操作來看,這個建議應該如何落實?


朱征夫:偵查機關要輕口供甚至零口供,在采集證據的時候要合法,不能誘供、逼供、騙供。偵查機關在使用證據的時候,一定要有各種印證,各種鏈條要能夠咬得上,而不能靠推論。


新京報:現行制度是如何規避偵查機關刑訊逼供的?


朱征夫:我們現在是全程錄像,但在這個過程中可能會有人做手腳。我認為律師在場是最好的規避辦法。


有個詞叫做“寧縱毋枉”,我們要冒著寧愿某些案件不破的風險,也要保護好老百姓的權利,不能出現冤枉好人的情況。


【注說】


除了合法收集證據、嚴格使用證據之外,朱征夫還建議審訊的時候律師在場。法治比較健全國家很少有刑訊逼供,因為律師不來他們就沒法兒審訊。但是我們國家沒有律師在場權。為了防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建議在我國部分地區試行偵查訊問時律師在場。

編輯:邢賀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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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朱征夫 嫌犯電視 認罪 輿論審判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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