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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告官不見官”就應實行司法監督

2016年08月29日 10:08 | 作者:羅瑞明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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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道,近日,江蘇有群眾要求寶應縣廣洋湖鎮政府信息公開,并將其告上法庭,但鎮政府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最終依法缺席審理。高郵市法院向鎮政府的上級寶應縣政府發出司法建議書,建議對相關責任人員嚴肅處理,并要求將處理結果函告法院。

“民告官”案件,有“民”就得有“官”。按照《行政訴訟法》第3條規定: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委托行政機關相應工作人員出庭。《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更要求,“對重大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要主動出庭應訴”。該鎮鎮長稱“把出庭應訴的時間給遺忘掉了”,但這本質是對“民告官”案件不上心。官員出庭,是盡法定義務,而不能想不出就不出。

對于“民告官”案官員不出庭的監督,之前更多的是行政部門實行,少見司法部門介入。司法部門介入提出司法建議書,雖說只是建議,但分量重,可以將案件詳情直接通報,且帶有法律效力,是司法監督的一項內容。

要實現“告官就得見官”,不僅需紀律約束,更需要法律保障。以往法院向一級政府發這種司法建議書的情況很少見,大多是內部溝通,此次動了真格,也往促進行政應訴常態化邁出了重要一步。

□羅瑞明(職員)


編輯:劉文俊

關鍵詞:告官不見官 民告官 司法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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