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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考試季“槍手”替考忙 微積分計算機成重災區

2017年01月09日 14:24 |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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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機制

不給學位證并非“嚇唬人”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中明確,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不論是自己考試作弊還是幫助他人考試作弊,或是組織作弊、代他人考試、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都被視作違法行為,最高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盡管校內期末考試并不在上述法律規定范圍內,但對學生作弊,甚至替考行為,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手冊第54條有明確規定,在學校內學生如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嚴重作弊行為的,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除此,各高校也在此基礎上制定了自己校內的懲處細則。據媒體公開報道,北京林業大學2009屆畢業生李某因考試作弊而未被授予學士學位,個人經申訴和起訴均未獲支持。

不過,針對學生日益興起的代考,各高校也是各顯神通。為防止學生作弊和替考,一些高校甚至出了奇招。前幾天,云南師范大學一位老師想出一招,期末考試期間讓同學們用手機來換試卷,以防大家偷偷查答案或與外界溝通。而在安徽財經大學,該校商學院幾年前就推出一項新的考試政策,考試前只通知各班級考試時間和地點,不通知具體科目,此舉被學生稱為“通考不通科”。校方稱,這樣做是為防止有學生提前準備好小抄帶入考場。

在北京某高校行政管理學教師方老師看來,作弊是歷來學生中都會出現的問題,只不過現在通訊設備和網絡發達帶來一些新花樣。“學校當然應該想辦法讓學生無機可乘,也應該加大懲處力度,這種時候不需要‘護犢子’。但是這些作弊學生以及那些替考者和幫別人作弊的‘過來人’非常可恨,他們應該為自己的道德和誠信缺失反思,該現象也比考試作弊本身更應該引起學校和社會警覺。”

編輯:梁霄

關鍵詞:考試 替考 作弊 記者 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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