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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求助信息,誰提供誰負責

2017年08月01日 11:19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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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求助獲得的救助資金,應實行“誰發布,誰管理,誰反饋”的原則,由信息發布平臺跟蹤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及時向各捐贈者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技術規范》《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臺基本管理規范》兩項推薦性行業標準,于2017年8月1日起實施,明確網絡求助行為不屬于慈善募捐,其信息真實性由提供方負責,信息平臺對個人求助應加強信息審查甄別、設置救助上限、做好風險防范提示和責任追溯(7月31日《人民日報》)。

民政部此次公布的兩項推薦性行業標準中關于網絡求助的規定,其實是在對法律法規相關規定重申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網絡求助信息“誰提供誰負責”。這有利于厘清個人求助、網絡互助與慈善募捐之間的關系,便于規范管理網絡慈善募捐行為,更利于捐贈人對自身捐贈的性質有著更為清醒的認識。

網絡求助不屬于慈善募捐,在慈善法正式實施時已有明確規定:“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組織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財產的活動”。這樣就把慈善募捐的主體嚴格限定為依法成立的慈善組織。其他個人和組織所發起的所謂募捐均非慈善法所調整的慈善募捐,其募捐行為以及所帶來的捐贈行為均不受慈善法所保護。

那么,個人面臨困難需要發布求助信息時該怎么辦?《公開募捐平臺服務管理辦法》第10條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求助信息所帶來的法律責任與后果,個人為了解決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難,可以借助其他平臺發布求助信息,但必須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如果不真實的話,根據現有法律規定,就可能涉嫌詐騙,輕則受到治安處罰,重則面臨刑事責任。捐贈人對網絡求助信息的風險也應該有足夠的認知,由于自身對風險認知不夠或執意捐贈而面臨騙捐行為的話,其慈善之意難以彰顯,捐贈的款物還面臨難以追回的境地。

網絡求助信息盡管不在慈善法調整之列,但并不意味著對網絡求助信息就可聽之任之。今后,需從多個維度來予以規范。

首先,應盡可能地將網絡求助引導至慈善組織募捐的范疇,最大限度地減少網絡求助信息發布的總量。可將與慈善組織的對接設定為網絡求助發布的前置程序,這需要慈善組織與各個平臺之間加強信息溝通,為需要發布求助信息的個人提供更為周到的服務。同時,網絡平臺應當加大信息發布的審核力度和風險警示,確保所發布的信息真實可靠,確保風險提示到位。否則,由于審核不力或風險提示不當導致發生騙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平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也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要科學設置網絡求助資金的上限,加強救助資金的管理以及后續使用情況的跟蹤反饋。網絡求助信息應當對解決困難所需要的救助資金總量有明確的表述。從社會管理角度來說,設置一定的上限既有利于從規模上控制網絡救助所帶來的各種風險,也便于從源頭上預防打著網絡求助旗號的騙捐犯罪的發生。對超出上限請求的網絡求助,需要引導其與慈善組織對接,走依法公開募捐的渠道。網絡求助獲得的救助資金,應實行“誰發布,誰管理,誰反饋”的原則,由信息發布平臺跟蹤管理,確保專款專用,并及時向各捐贈者反饋資金使用情況,必要時通過平臺公開救助資金到位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等。如此才能使網絡求助信息及資金流轉全程在陽光下運行,切實規范網絡求助行為。(許輝)

編輯:梁霄

關鍵詞:網絡 求助 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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