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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

2017年09月14日 14:16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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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最高法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關于進一步保護和規范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對充分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訴權和避免訴權濫用提出了具體要求。《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介紹了《若干意見》出臺的背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人民法院立案登記制改革以來,各級人民法院對于依法應當受理的案件堅持有案必立、有訴必理,行政訴訟“立案難”問題得到基本解決,新行政訴訟法實施和立案登記制改革取得了重大成效。在新法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兩種不良傾向。一是隨著行政案件的大幅增長和辦案壓力的不斷加大,少數法院限制當事人訴權的情況有所回潮;二是個別當事人曲解立案登記制的立法含義,濫用訴權、惡意訴訟,極大浪費了司法資源和行政成本,甚至阻礙中國法治建設,抹黑中國法治形象。因此,為鞏固新法實施和改革成果,一方面要堅持保護訴權、堅定不移推行立案登記制;另一方面要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防止當事人行使訴權偏離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精神實質。

該負責人表示,《若干意見》分為兩個部分,第一部分為“進一步強化訴權保護意識,積極回應人民群眾合理期待,有力保障當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訴權”,該部分共八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提高訴權保護意識、鞏固新法實施成果、堅持立案登記制度、加強訴訟服務建設、完善司法救濟措施、防止不當干預訴訟等方面,對各級人民法院提出了明確要求。

《若干意見》指出,各級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視訴權保護,對于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記立案,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嚴禁在法律規定之外,以案件疑難復雜、部門利益權衡、影響年底結案等為由,不接收訴狀或者接收訴狀后不出具書面憑證;對于需要當事人補充起訴材料的,應當一次性全面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補充的材料及補正期限等,并做好訴訟引導和法律釋明工作;對于不能當場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也未要求當事人補正起訴材料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對于當事人的起訴可能超過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認真審查,確因不可抗力或者不可歸責于當事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不予立案,等等。

《若干意見》強調,要進一步提高訴訟服務能力,充分利用“大數據”“互聯網+”“人工智能”等現代技術,繼續推進訴訟服務大廳、訴訟服務網絡、12368熱線、智能服務平臺等建設,為人民群眾依法行使訴權提供優質、便捷、高效的訴訟引導和服務;要依法保障經濟困難和訴訟實施能力較差的當事人的訴權。通過法律援助、司法救助等方式,讓行使訴權確有困難的當事人能夠順利進入法院參與訴訟;要嚴格執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的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及時制止和糾正干擾依法立案、故意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防止濫用訴權方面,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負責人強調,“任何人都不應從不當行為中獲利”。在新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個別當事人濫用訴權現象,逐漸成為各地法院和行政機關反映強烈的問題。濫用訴訟權利是對誠信原則的極大破壞,有的提起訴訟并不存在值得保護的訴之利益,有的不以保護權益為目的,隨意提起或者大量提起行政訴訟,濫用行政訴權。這些濫訴行為,一方面擾亂了正常的訴訟秩序,損害了司法權威,給我國法治建設帶來負面影響,另一方面擠占了有限的司法資源,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加大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成本。因此,依法規制濫用訴權、惡意訴訟問題具有現實緊迫性和必要性。

《若干意見》第二部分為“正確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嚴格規制惡意訴訟和無理纏訴等濫訴行為”,該部分共九條。在這一部分,《若干意見》從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準確把握利害關系的法定內涵、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有效規制濫用訴權行為等方面,提出了有針對性的措施。

《若干意見》要求,正確理解立案登記制的精神實質,人民法院除對新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起訴條件依法進行審查外,對于起訴事項沒有經過法定復議前置程序、起訴確已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等明顯不符合法定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于當事人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的起訴,或者針對行政機關未設定其權利義務的重復處理行為、說明性告知行為及過程性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若干意見》強調,要準確把握新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利害關系”的法律內涵,對于確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立案,反之則不予立案。對于當事人要求行政機關履行內部監督職責,或者不服行政機關內部指示行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但上述行為設定了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或者對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的除外;對于實踐中反映比較集中的當事人因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當事人與其投訴、舉報、檢舉等事項之間是否具有利害關系,對于明顯沒有訴訟利益、無法或者沒有必要通過司法渠道進行保護的起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

《若干意見》指出,要依法制止濫用訴權、惡意訴訟等行為。對于不以保護合法權益為目的,長期、反復提起大量訴訟,滋擾行政機關,擾亂訴訟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對于當事人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立法目的,反復、大量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進而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當事人提起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明顯不具有需要通過訴訟予以保護的實際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立案,等等。《若干意見》同時要求,認定濫用訴權,須從嚴掌握標準,對于確屬濫用訴權的當事人,各級人民法院要探索建立有效機制,依法及時制止。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訴權 訴訟 依法 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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