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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內容著作權應歸用戶而非平臺

2017年09月17日 09:25 |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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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GC的著作權屬于原作者,不是平臺企業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戶的法定權利。

9月16日凌晨,新浪微博向所有用戶推送了一條彈窗通知,單方面宣布:“未經微博平臺事先書面許可,用戶不得自行或授權任何第三方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間接使用微博內容”。還讓用戶“二選一”:要么同意協議,將原創內容的版權歸屬于微博,要么就不能使用微博。

一時間微博用戶炸開了鍋,很多用戶認定這是“賣身契”:明明是自己原創的內容,獨家版權卻歸微博;以后授權第三方使用,居然還要通過微博的書面許可。還有人質疑:“拿喇叭放個歌,喇叭就有版權了?”“你給用戶著作費了?”

16日下午,微博方面又做出解釋,承認著作權屬于原作者,微博只享有“一定范圍的使用權”;又強調“但是未經微博平臺同意,自行授權、允許、協助第三方非法抓取已發布的微博內容,是不能允許的。”

至此,微博這次“著作權門”劍指何方,已經很清楚了。

事件背景是,有些自媒體平臺日益“微博化”,進入微博原本獨占的“社交-短內容”生態中。有的平臺推出的產品,跟微博旗下的微博內容、秒拍、微博問答等形成了直接的卡位競爭。前不久,微博就跟某自媒體平臺發生正面沖突:該平臺希望用戶將微博上的內容自動同步到自家的“短內容”業務上,微博則以關閉其數據接口的方式反擊,前者爾后拒絕用戶用微博賬號登錄。

自媒體時代仍擺脫不了“內容為王”的鐵律,各平臺對于優質UGC(用戶生產內容)的爭奪,已進入白熱化狀態。

但平臺競爭不應背離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要明白,UGC的著作權屬于原作者,不是平臺企業的“資產”,利用UGC的前提應是尊重用戶的法定權利。無論社交平臺還是自媒體平臺,都不該利用自身的優勢地位,攫取本應屬于用戶的著作權。

《著作權法》第11條明確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著作權人享有的著作權,包括發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修改權、匯編權等,該權利不屬于發布平臺。

微博只是提供了發布平臺,并不享有著作權本身,就像墨水廠不能因為作家用了自家的墨水寫了作品,就說作品是他的一樣,或者說,覺得自己能要求作家“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墨水寫的內容”。

本質上,微博這次單方修改的用戶協議,是無效的,違背了民法的“當事人意思一致”原則,也不能用來約束用戶。從《合同法》看,這次微博官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因“排除對方主要權利”而屬于無效合同。從《著作權法》角度講,強行要求作者進行無償的著作權轉讓,于法無據,也侵害了作者作為著作權人相應的網絡傳播權、復制權等權利。

從情理上講,著作權基礎上的財產權被分割,平臺卻無需支付給用戶半分錢的授權費用,這是損網民以利平臺,難怪網民對此不待見。

眼下微博為了應對洶洶民意,對“通知”做了些“讓步性的解釋”,但仍未松動“不得授權任何第三方使用微博內容”的不合理要求。無論此舉是否基于商業競爭目的,這或許都是在開啟平臺試圖壟斷用戶著作使用權的惡例。

這并不可取:平臺要爭奪UGC,必須尊重作者的著作權,這是本,不能忘。(沈彬)


編輯:薛曉鈺

關鍵詞:微博 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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