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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監管的新理念與新模式

2018年08月07日 14:49 | 作者:張永亮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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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是一種突破性金融創新

新故相推,日生不滯。金融史是一部金融創新史,更是一部技術文明史。從貨幣、銀行到證券交易所,從股票、資產證券化到高頻交易,由技術支撐的金融創新方興未艾、精進不休。金融創新由多種因素驅動,譬如監管政策、稅收環境、經濟政策、技術革命等,但是,只有技術進步才是金融創新的內在和關鍵動力。

金融科技是一種突破性金融創新,其根本要義是新興技術重塑了金融服務的模式、流程、產品。其中,科技是手段,金融是目的。具體而言,第一,金融科技誕生及發展的動力根源在于新興技術在金融業中的應用,并帶來效率的整體提高。金融科技依托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和區塊鏈等技術,引發金融服務的主體、渠道和內容發生變化,創新了金融服務的商業模式,提升了服務的效率,增強了業務合規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提高了普惠金融的發展水平。第二,金融科技催生了新的金融中介。這種金融中介主要表現為新型金融科技企業,它們通常不是從傳統金融部門演進而來,但具有較強的科技背景和專業的金融知識,能夠利用移動設備、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為消費者提供便捷、個性化的金融服務。第三,金融科技引發金融業發生結構性的變化。譬如,在近場通信、身份認證、數字身份證和生物識別技術的推動下,數字支付正變得越來越廣泛;區塊鏈或分布式分類賬系統正在接受各種各樣的金融測試,已在銀行同業收付款、執行履約合同中得以應用;大數據在金融領域中的運用更為廣泛,可以更深入地了解客戶的行為和需求,有效地發現金融交易中的欺詐或異常現象。概言之,金融科技是一種突破性的金融創新,是未來金融發展的核心驅動力量。

金融科技對傳統金融監管帶來重大挑戰

金融創新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金融創新有助于提升金融服務的效率,提高金融的普惠性;另一方面,金融創新亦會產生諸多負面效應,催生金融風險。而且,金融創新也會加劇信息不對稱,導致市場定價錯配、資產泡沫和市場不穩定。因此,金融創新的“福利”是不確定的,而監管對金融創新的介入總是處于相對被動和追趕狀態。金融科技作為一種突破性創新,也具有兩面性。一方面,金融科技并未消除傳統的金融風險,期限錯配、流動性錯配、高杠桿等微觀金融風險依然存在,宏觀金融風險的傳染性、順周期性、系統重要性更是不容忽視;另一方面,金融科技更是滋生了網絡風險、技術風險、數據安全風險、法律與監管風險,并且其風險更具隱蔽性和傳染性。

金融科技的“數據化”“技術化”對傳統金融監管的理念和模式構成了重大挑戰。第一,金融業“數據化”對金融監管帶來挑戰。目前監管機構的數據建設遠遠滯后于金融創新,導致監管者無法及時識別風險積累,無法評估風險的性質,無法制定危機解決方案。數據安全治理也存在不足,偷盜數據的事件屢有發生。第二,相對于金融業自動化、智能化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監管機構尚沒有形成科學、合理、有效的監管法律制度。第三,金融科技并未消除金融風險,相反還滋生了新的信息科技風險。技術的參與令風險更加分散,也更具有系統性和傳染性,會出現監管空白和監管套利。

因此,技術創新不是免除監管的“尚方寶劍”,金融科技也絕非監管的“法外之地”,關鍵在于構建一個既有靈活性、前瞻性又有科學性、穩健性,既能促進金融創新又能確保市場穩定和維護消費者權益的技術驅動型金融監管模式。

金融科技監管需要轉變監管理念

監管理念的變革是深化我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推進監管法治化現代化的根與魂。較之于傳統金融社會,金融科技推動了金融中介、金融產品、金融市場的創新,金融業呈現出技術化、數據化、智能化的特點。與此相適應,監管理念不應墨守成規。金字塔式、條塊分割、靜態的監管理念已不適應金融科技和大數據快速發展的時代需要。在監管理念上,監管者既要堅信技術是提升金融服務效率、提升監管智能化水平的核心手段,又要時刻防范技術帶來的風險,樹立動態的、具有大數據思維的監管理念。

具體而言,一是堅守“適應性”監管理念。監管者應關注金融科技對金融業帶來的變化、潛力、結構性影響,以便及時調整監管政策和監管制度,從“命令—控制型監管”轉向“適應性監管”,從靜態監管轉向動態監管。二是奉行“功能性”監管理念。注重金融產品的功能特征和功能變化,從機構監管轉向功能監管。三是秉持“包容性”監管理念。鼓勵金融創新,給予金融創新容錯的空間,同時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度。四是倡導“實驗性”監管理念。通過監管實驗,監管者及時了解金融創新的收益與風險,為制定科學的監管制度提供借鑒。五是強化“協調性”監管理念。實現監管機構之間信息共享、信息溝通,構建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及其相關利益方之間的平等對話、溝通交流機制。

金融科技監管需要調整監管模式

傳統金融監管模式有如下特點:金字塔式的層級監管,即它是一種單向度的、強制性監管,欠缺常態化、平等的對話溝通交流機制;以“人工監管”為本位;金融監管總是滯后于金融創新,監管范圍、監管尺度難以把握,始終在“放松監管—金融自由化—金融創新—金融危機—嚴監管—抑制金融創新”之間游走。傳統的監管模式業已滯后于金融科技的快速發展,監管科技將有助于構建一個以風險為基礎的更為合理的監管框架,使數據的獲取和管理更為細密、更為精準,從而令監管決策更具合理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監管科技是一種全新的監管范式,主要特征包括:其一,監管科技是以“技術”為本位的監管模式。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云計算等新興技術的成熟及其在監管中的運用,金融監管智能化已然可期。技術是監管科技的第一要素。其二,監管科技是一種動態化的、適應性的監管模式。監管科技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機器學習、區塊鏈、API等技術,不僅可實現金融監管的精準化,更能實現金融監管的實時動態調整。其三,監管科技通過數據標準化、技術標準化建設,可以避免監管歧義,真正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四,監管科技將誘發金融監管范式的轉換,強調樹立大數據思維和適應性監管理念,注重監管主體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溝通、平等對話,注重構建有利于監管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組織架構,注重實現監管法規的機器可讀化,擴充了算法監管、數據監管、人工智能監管等監管內容。

監管科技的應用需要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構建作為支撐,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數據標準化法律制度、數據共享法律制度、數據管理法律制度、技術標準化體系、技術風險管控制度、監管科技協同合作制度等。監管模式的調整應注重以下方面:提升數據共享能力,實現非個人數據的自由流動;提高數據質量,通過標準化、精細化規則,統一數據定義和數據格式;監管法規必須反映技術和風險的變化,從而使金融監管更具適應性、實時性和穿透性。

(作者:張永亮,系浙江農林大學文法學院副教授)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監管 金融 科技 創新 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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