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癡呆老人被辦理繼承公證 這樣的公證有效嗎?

2017年08月23日 14:01 | 作者:劉言 劉萬永 | 來源: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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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撤銷的公證

證據在手,高春河再次向北京市司法局投訴國立公證處。

在北京市司法局公證工作管理處的協調下,2015年5月22日,國立公證處出具復查決定,承認自己在公證受理、談話筆錄、公證書制作、公證書送達、公證檔案管理等方面違反公證程序。

雙方達成了調解協議。國立公證處承認,在接待過程中態度不好,在復印卷宗的過程中存在故意刁難當事人的情形,高春河在復查過程中付出了大量的時間和精力。

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賠禮道歉,表示深刻反思,引以為戒,加強內部管理,并對他們民事訴訟費、律師代理費、公證復查發生的鑒定費等補償70萬元。

當天,國立公證處向高春河書面賠禮道歉。國立公證處表示,經過復查,公證員沒有向楊某某發送受理通知單以及送達公證書,違反《公證程序規則》的相關規定。2010年8月2日,在楊某某不知道兒子死亡也未告知的情況下,為她填寫公證申請表、代書《放棄財產權利聲明書》、制作詢問筆錄,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國立公證處稱,8月16日,公證員為彌補程序不規范,再次制作詢問筆錄,并對談話進行錄像。談話中,公證員沒有告知楊某某放棄繼承的法律意義、法律后果,違反繼承公證相關程序。

關于公證錄像的篡改問題,國立公證員解釋稱是他人在刻錄過程中進行了刪減。但承認“將該錄像和與該錄像內容存在不相符的‘談話記錄’存入公證卷宗,違反了公證檔案管理的相關規定”。

國立公證處承認,公證卷宗中楊某某的病歷是公證員在公證辦結后,當事人有異議時,公證員讓另一當事人提供的,也違反了公證檔案管理相關規定。而在公證卷宗內《國內公證案件審批報告》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中,公證員在“精神醫療診斷證明”一欄上劃勾,實際沒有“精神醫療診斷證明”。

至于為什么會給一位老年癡呆癥患者進行公證,國立公證處的解釋是,“公證員本人陳述,通過與楊某某談話,認為她精神狀態正常,有民事行為能力。”

國立公證處稱,對于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程,“深表歉意”。

“我們接受調解,完全是為了得到公證處承認過錯的復查決定,最終違心接受以賠償代替處罰的條件。”高春河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在高春河看來,公證處承認了這么多違法問題,公證書完全應該被撤銷,然而事情并不像他想的那么順利。

達成調解協議后,高春河多次提出撤銷公證書的申請。國立公證處書面回復稱,在北京市司法局的主持下,雙方經過多次協商達成了和解協議……故不再就此案給予任何答復。

“如果他們早些撤銷違法出具的公證書,我就不會浪費這么多年的大好時光。”高春河說。

難以追究的責任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注意到,高春河曾就弟弟遺產繼承糾紛一案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申請監督。該院認為,雖然國立公證處對公證員執業不規范、辦理公證過程中違反公證程序的行為和過錯深表歉意,并真誠道歉,但并未撤銷其公證文書。在不能否定楊某某放棄繼承行為效力的情況下,兩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

該院還引述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公證活動相關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起訴請求變更、撤銷公證書或者確認公證書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2015年6月,高春河向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西城法院”)提起訴訟,以公證處存在過錯為由,要求北京市國立公證處進行賠償。“實際上就是希望撤銷公證。”高春河說。

庭審中,高春河請求西城法院對楊某某2010年8月做公證時的精神疾病進行司法鑒定。

2016年4月5日,北京安定醫院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科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楊“應評定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因為這份司法鑒定,2016年5月20日,國立公證處終于撤銷了這17份公證書。

撤銷后,高春河多次要求國立公證處對被撤銷的公證書予以公告。

《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但是,對高春河的要求,國立公證處未予答復,撤銷也未予公告。

2017年3月8日,高春河訴國立公證處案調解結案,因公證辦理中存在過錯,國立公證處一次付給高春河100萬元。

2015年8月27日,高春河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為由向北京市西城公安分局經偵支隊報案,警方已受案。

高春河說,“公證處、公證員犯了這么多的錯,違法甚至涉嫌犯罪,為什么沒人追究他們的責任?”

事實上,相關人員正在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4月,針對北京市國立公證處接連發生數起為不真實事項出具公證書,導致當事人房產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買賣或抵押的問題,北京市司法局吊銷了公證員李鐵林、馮躍的公證員執業證書,給予國立公證處警告、罰款20萬元并處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國立公證處主任薛衛平因負有領導責任被免職。

本報北京8月22日電

實習生 劉言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劉萬永 


編輯:李晨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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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證 撤銷 公證處 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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