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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困境兒童大病醫保 不設最高支付限額

2016年12月15日 09:02 | 來源:南方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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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社會救助站為流浪兒童提供基本的照顧和生活保障。資料圖片

近日,廣東省政府出臺《關于加強困境兒童保障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實施意見》提出,綜合運用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兒童保護等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與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困境兒童分類保障制度。到2020年,全省困境兒童基本生活、醫療、教育等保障體系更加健全,困境兒童監護制度更加完善,兒童福利服務體系建設進一步加強,全社會關愛保護兒童的意識普遍增強,困境兒童成長環境更為改善、安全更有保障。

●南方日報記者 李強

提高大病報銷比例

下調保險起付標準

《實施意見》提出,對于無法定撫養人的兒童,納入孤兒保障范圍,進一步完善孤兒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將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按政策分別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和臨時救助范圍。父母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以個人為單位全部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并按低保標準全額享受低保。為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政策。鼓勵各地針對其他類型的困境兒童建立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加強政策銜接,按照不疊加、就高不就低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原則,統籌做好困境兒童基本生活保障。

健全醫療保障,孤兒的醫療救助按照特困人員醫療救助政策執行。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兒童、特困供養兒童納入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范圍,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全額資助;逐步提高對重病、重殘兒童的救助支付比例。對于符合條件的困境兒童,下調大病保險起付標準,提高報銷比例,不設年度最高支付限額。開展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兒童和特困供養兒童購買商業保險工作。按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鼓勵引導慈善力量開展針對困境兒童的慈善醫療救助項目,提供醫療、康復等服務。

查找不到親生父母

也可納入孤兒安置

《實施意見》提出,完善教育保障,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取得辦園許可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和有條件的兒童福利機構增設附屬幼兒園或幼教班(部),開展學前教育。支持兒童福利機構特教班在做好機構內殘疾兒童特殊教育的同時,為社會殘疾兒童提供特殊教育。完善和落實隨遷子女義務教育就學和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政策,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落實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

強化監護責任,對于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納入孤兒安置渠道,采取親屬撫養、機構養育、家庭寄養和依法收養方式妥善安置。對于父母沒有監護能力且無其他監護人的兒童和人民法院指定由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的兒童,以及查找不到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打拐解救兒童,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對于決定執行行政拘留的被處罰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詢問其是否為未成年子女唯一監護人并是否需要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臨時監護,并協助其聯系有關人員或民政部門予以安排。對于服刑人員缺少監護人的未成年子女,執行機關應當為其委托親屬、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救助保護機構監護提供幫助。對于依法收養兒童,民政部門要完善和強化監護人撫養監護能力評估制度,落實妥善撫養監護要求。

逐步提高殘疾兒童

康復救助補貼標準

《實施意見》提出,加強殘疾兒童福利服務,加強0—6歲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工作,加快建立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網絡和服務體系。逐步提高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和孤獨癥兒童的康復救助補貼標準。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養殘疾兒童給予包括日常生活、住院期間的必要照料等基本服務。繼續實施“廣東省出生缺陷綜合防控項目”,為欠發達地區新生兒疾病篩查服務提供補助。將福利機構內兒童的非手術類救治和體檢、康復治療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資助范圍;將社會散居殘疾孤兒納入“殘疾孤兒手術康復明天計劃”對象范圍,參照福利機構內兒童的救治政策和做法,實施醫療康復。

要切實做好流浪兒童的救助保護工作,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門要建立健全聯動工作機制,協同配合開展更加積極主動的救助保護,做到第一時間發現、第一時間救助。要健全流浪兒童尋親工作機制,幫助流浪兒童及時回歸家庭,對經過2年以上仍查找不到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要按規定及時辦理戶口登記手續,并進行妥善安置。

■解釋

5類兒童被稱為困境兒童

《實施意見》明確,困境兒童是指由于兒童自身和家庭原因而陷入生存、發展和安全困境,需要政府和社會予以關心幫助的兒童。主要包括孤兒、自身困境兒童、家庭困境兒童、安全困境兒童和臨時困境兒童五類。

孤兒,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自身困境兒童,指因自身殘疾、疾病等原因導致康復、教育、照料、護理和社會融入等困難的兒童。

家庭困境兒童,指因家庭貧困導致生活、就醫、就學等困難的兒童,以及父母雙方不能履行撫養義務的兒童,包括父母雙方棄養、重病或重殘、在押服刑(含強制隔離戒毒,下同);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棄養、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棄養,另一方重病、重殘或在押服刑;父母一方在押服刑,另一方重病或重殘等。

安全困境兒童,指因家庭監護缺失或監護不當遭受虐待、遺棄、意外傷害、不法侵害等導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脅或侵害的兒童。

臨時困境兒童,指遭遇突發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難陷入困境的兒童。


編輯:趙彥

關鍵詞:困境兒童 大病醫保 支付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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