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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生報警救孕婦”折射醫療制度困境

2017年09月30日 14:26 | 作者:姜春康 | 來源:紅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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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8日,一篇名為“老婆宮外孕要死了丈夫卻不讓手術?醫生果斷報警110救回女子一命!”的文章引起網友熱議。文章稱,海南省樂東縣人民醫院要為一名宮外孕女子動手術,但其丈夫拒絕手術,最后醫生報警110,男子才在手術知情同意書上簽字。(9月29日《北京青年報》)

妻子宮外孕破裂出血并處于休克狀態,危急時刻最好的辦法就是趕緊手術,而丈夫卻拒絕手術簽字。如此境遇下,當事醫生黃永群報警是明智選擇,更彰顯救死扶傷擔當。

對醫生來說,救死扶傷是義不容辭的責任。黃醫生稱,“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如果因為家屬的不理解而失去挽救患者生命的機會,會愧疚一輩子。假如類似的情況再發生還是選擇救人。”話語背后既有救人的堅毅,也有著無法釋懷的窘境。尤其對于后者來說,更是一種尷尬的境地。因為按照相關規定,實施醫療手術家屬簽字,是確保患者權益的辦法。除非是特殊情況的突發事故,家屬不在現場,醫院才有主動手術的權利,這也是黃醫生報警的緣由,其行為值得點贊。當面對面色蒼白、冷汗直冒,情況危急的孕婦,黃醫生要求立即做手術,不然患者會有生命危險,是職業操守;當面對拒絕簽字,甚至做出一把將輸液管關掉的過激行為的丈夫,黃醫生選擇報警,也是機智的。

責任加機智,救了孕婦命運。結果是幸運的,反思卻不能停止。試想,若不是報警搶到了時間,孕婦會不會出意外?如果結果是惡性的,那么黃醫生會不會陷入某種困局,甚至“沾”上糾紛?按道理講,只要患者家屬在場,只要患者家屬拒絕,手術是不能進行的,這種制度的規定原本是善意的,但隨著個案的發生,我們不難發現其中也有著“陳舊”的一面。

按照我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的“醫療機構施行手術、特殊檢查或者特殊治療時,必須征得患者同意,并應當取得其家屬或者關系人同意并簽字”,但也有——“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準后實施”,深刻理解這個才是真正的“救死扶傷”啊。

在極端特殊的情況下,賦予家屬過分的決定權,是不是該修改一下?“必須取得家屬同意”這條規定,在人命關天的特殊情況面前,可否允許“靈活”處理?換言之,亟需通過建立與時俱進的制度來規范醫生可掌控的“緊急情況”。畢竟,黃醫生救人成功是幸運的,但誰也不能保證每個醫生的每個緊急情況下的手術都能成功,如果僅讓醫生個體來判斷,一來成本太高,因為每個人都需要理性且迅速判斷,二來容易引起沒必要的矛盾糾紛,也不利于保護醫生群體。因而亟需制度統一規范,如果“其他特殊情況”能有更多嚴格解釋,尤其在邊緣地帶的處理越詳細越好,就能避免出現不必要的醫患糾紛。當“救和不救”成為醫生的矛盾時,折射的恰是可能出現的制度困境。

編輯:李敏杰

關鍵詞:醫生 手術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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